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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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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惟
联系方式:025-6665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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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德盈国际广场2栋4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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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孙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114刑初489号         判决日期:2019-03-14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8)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孙某、徐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金亚飞、孙佳影,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包少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谈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张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注册成立江苏华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张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以需要建设生产为由,承诺高额投资返利(投资人投资一单人民币3900元,九周返利合计7400元),通过朋友、同事介绍以及网络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非法募集资金,华盈公司在全国共成立31个报单中心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截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社会投资合计人民币242103357.24元(其中分红或返还部分投资人179458188.65元,个人提取现金54504300元)。 被告人彭某在华盈公司创建初期帮助张某等人建立华盈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初步运营模式,协助张某接待项目投资人并向投资人推荐华盈公司的投资模式。同时被告人彭某还介绍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到华盈公司任职。2016年3月彭某离开华盈公司。 被告人徐某甲、孙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3月加入华盈公司,明知张某等人成立华盈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接受任命担任公司会计负责华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结算等工作。 2017年2月22日徐某甲、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2017年3月6日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孙某、徐某甲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张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注册成立江苏华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张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以需要建设生产为由,承诺高额投资返利(投资人投资一单人民币3900元,九周返利合计7400元),通过朋友、同事介绍以及网络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非法募集资金,华盈公司在全国共成立31个报单中心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截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社会投资合计人民币242103357.24元(其中分红或返还部分投资人179458188.65元,个人提取现金54504300元)。 被告人彭某在华盈公司创建初期帮助张某等人建立华盈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初步运营模式,协助张某接待项目投资人并向投资人推荐华盈公司的投资模式。同时被告人彭某还介绍其妻子被告人徐某甲及他人到华盈公司任职。2016年3月彭某离开华盈公司。 被告人徐某甲、孙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3月加入华盈公司,明知张某等人成立华盈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接受任命担任公司会计负责华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结算等工作。 2017年2月22日徐某甲、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2017年3月6日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孙某、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徐某乙、黄某、余某、朱某、何某、刘某、梅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孙某、徐某甲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4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江苏华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租赁合同,张某、李某、徐某乙、黄某、胡月梅等人银行电子流水及银行卡交易明细,马鞍山华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马鞍山鸿和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华盈公司公告,关于华盈公司对外公开向不特定人宣传的相关证据(虚假宣传资料及视频,文本资料《带你走进华盈》、《为什么选择华盈众筹等》)等,江苏瑞泽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李某、徐某乙、胡月梅、黄某等人非法集资的审计报告》,华盈公司网站服务器后台数据远程勘验记录及服务器中发现的投资人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全金华 人民陪审员郭素琴 人民陪审员邓汉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玲莉
判决日期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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