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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隆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涛
联系方式:18096779209
注册时间:2000-07-06
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丁庄23号
简介:
室内外装饰、装璜、装饰材料加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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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隆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包民一初字第01403号         判决日期:2014-06-26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拍卖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阜阳隆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之后隆达装饰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史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盘龙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洋,被告(反诉原告)隆达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旻、陈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盘龙拍卖公司诉称:2013年6月5日,盘龙拍卖公司与隆达装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盘龙拍卖公司将办公楼交隆达装饰公司装潢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消防设施由隆达装饰公司安装。2013年9月13日,隆达装饰公司向盘龙拍卖公司提交“工程决算书”。在此期间,盘龙拍卖公司就装潢的质量问题多次提出返工要求,隆达装饰公司每次均口头答应,但没有进行实质性返工。盘龙拍卖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向隆达装饰公司支付了90%工程款,留有质保金4.8万元没有支付,要求隆达装饰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消防设施无法工作的问题进行返工、重作后一并结算,但遭隆达装饰公司拒绝。 目前隆达装饰公司并未派员返工、重作。若返工、重作由盘龙拍卖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约为10万元。为此,盘龙拍卖公司起诉,要求隆达装饰公司对存有质量问题的装修部分进行返工、维修;对消防设施重新安装,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若上述两项被告不能返工、重作,则由盘龙拍卖公司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涉及费用约为10万元);隆达装饰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隆达装饰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盘龙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二、涉案工程经盘龙拍卖公司验收合格,且该公司未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其主张不应支持。三、对增项消防设施部分的质量问题,盘龙拍卖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且隆达装饰公司并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的资质。四、盘龙拍卖公司主张返工、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反诉原告隆达装饰公司反诉诉称:2013年6月5日,隆达装饰公司与盘龙拍卖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盘龙拍卖公司将办公楼交与隆达装饰公司装潢施工,工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此后由于工程量的增加,工期延长至2013年9月6日。工程质量要求为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暂定为48万元,实际工程款以结算为准。合同第六条6.2款约定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开工前3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0%,开工二十五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0%,竣工验收合格二十五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10%,剩余总工程款的10%为质保金,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六个月后付清。同时,合同第九条9.1款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此外,双方还对合同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之后,隆达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全部工程按时竣工并经盘龙拍卖公司验收合格。截至目前,工程已交付使用7个月之久,双方约定的质保金58812元也已到期。然而,此费用经隆达装饰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无果。盘龙拍卖公司拖欠质保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此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隆达装饰公司认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完整地履行合同。盘龙拍卖公司拖欠质保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隆达装饰公司反诉要求盘龙拍卖公司支付质保金58812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9996元(滞纳金从2014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1日的滞纳金为19996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盘龙拍卖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隆达装饰公司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和返工,故留有保证金未支付。期间,盘龙拍卖公司与隆达装饰公司进行交涉,商议由其进行维修和返工,在完成上述工程后一并结算费用,但遭到隆达装饰公司的拒绝,其至今未维修和返工,故其诉请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盘龙拍卖公司与隆达装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盘龙拍卖公司将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福州路3588号四楼的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隆达装饰公司施工,工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竣工,工程质量为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48万元(以结算为准)。双方同时约定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开工三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0%,开工二十五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0%,竣工验收合格二十五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10%,剩余总工程款的10%为质保金,于竣工后六个月付清。违约责任条款双方约定,盘龙拍卖公司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此外,双方还对合同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隆达装饰公司即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经口头协商,盘龙拍卖公司增项的工程亦由隆达装饰公司施工,增项的工程包含了办公楼消防改造、消防箱、包消防箱工程,双方对于增项工程未约定竣工日期。 2013年9月2日,盘龙拍卖公司发函给隆达装饰公司,指出:“目前工程竣工期限已经到期,但至今一部分装修收尾工作仍然未结束,已经影响我公司正常的工作(具体需要修补的项目已与贵方一一说明),为不影响双方合作及双方各自的工作,我方要求贵方在2013年9月6日全部结束装修工程并交付”。同年9月7日,盘龙拍卖公司向隆达装饰公司送达了《关于“安徽盘龙企业拍卖公司”办公场所装修验收的说明》,指出:“你公司承接的我公司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福州路3588号四楼的装潢工程,现经我公司验收小组验收,基本上已按合同要求执行,但离优质工程相比有一定差距,虽然在我公司不断要求下进行了反复改进,截止今天仍然发现不少问题(清单附后),对此我公司经过研究决定:1、装修工程打90分,即我公司只能支付你公司工程款的90%;2、关于增项部分,验收小组基本认可,但对其中价格有异议,望明确解释;3、其它事宜均按合同执行”。2013年9月7日,盘龙拍卖公司开始使用合肥市滨湖新区福州路3588号四楼办公楼。 2013年9月13日,隆达装饰公司向盘龙拍卖公司送达了《安徽盘龙企业办公楼装饰工程决算及相关说明》,指出:“9月2日收到来函我方已要求贵方提供及配合我方需具体修复的清单,9月4日未能收到清单我方负责人参与贵方负责人详细检查并统计所有有需修复工作(修复清单上一一完成)。2013年9月7日上午我方参与公司项目验收贵方又才将整理零碎的清单给予我方。如确实因为我方装修产生的瑕疵需修复,在我方不能到场修复及征得我方认可的前提下,贵方修复费用可在质保金中扣除”。 2013年隆达装饰公司向盘龙拍卖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总工程款决算单及工程款转款申请,隆达装饰公司确定其已完工工程决算总款为591912.02元,扣除让利工程款,总工程款为588123.6元,已付工程款为40万元。盘龙拍卖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之后,盘龙拍卖公司又付给隆达装饰公司工程款,至诉讼时尚欠58812元。 举证期限内盘龙拍卖公司提供了合肥新视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其出具的《函》,在此函中合肥新视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盘龙拍卖公司因装修造成第四层消防报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其立即恢复消火栓报警按钮设备。 以上事实,有盘龙拍卖公司与隆达装饰公司共同提供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总工程款决算单及转款申请,盘龙拍卖公司提供的《安徽盘龙企业办公楼装饰工程决算及相关说明》,隆达装饰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盘龙企业拍卖公司”办公场所装修验收的说明》及双方陈述证实
判决结果
一、反诉被告安徽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安徽省阜阳隆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质保金58812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8812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安徽省阜阳隆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安徽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反诉被告安徽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史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宝
判决日期
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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