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静雨
联系方式:027-87397107,027-81787702
注册时间:2001-08-13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A11栋2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陶某、冯运芹等与吕继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116民初142号         判决日期:2019-03-1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诉被告吕继军、武汉红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吉通物流)、武汉红运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运安物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汉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先元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的委托代理人董钰、夏乐潇,被告吕继军,被告红吉通物流和红运安物流的法定代表人张华红、被告华安财保汉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子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845817.46元。首先由第四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保险责任以外的责任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第五被告对原告赔偿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险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4日21时57分许,被告吕继军驾驶的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号挂车沿武汉绕城高速公路由东西湖往黄陂方向行驶,行至G42-817公里+400米处,所驾车辆发生故障后低速行驶于行车道内,遇余虎驾驶鄂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此,所驾车辆前部撞击前方被告吕继军驾驶的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号挂车后部,造成余虎及所驾车内成员余志全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等级公路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继军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余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余志全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经查,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红吉通物流,红吉通物流为该牵引车在被告华安财保汉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鄂A×××××号挂车车主为红运安物流。鄂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为余志全,在平安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吕继军辩称:吕继军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主要由于余虎疲劳驾驶引起,吕继军车上的货物在事故中全部损坏,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被告红吉通物流、红运安物流辩称:被告红运安物流垫付的丧葬费60000元,请求法庭依法返还。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鄂A×××××号挂车车主虽然分别为红吉通物流、红运安物流,但其公司法人代表均是张华红。挂车依法可以不单独购买保险,原告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华安财保汉口中心支公司辩称:牵引车和挂车是两辆车,应分别购买保险。仅牵引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分摊商业险责任。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被告平安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缺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于本案事故真实性无异议,余志全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以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额分别为2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21时57分许,被告吕继军驾驶的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号挂车沿武汉绕城高速公路由东西湖往黄陂方向行驶,行至G42-817公里+400米处,所驾车辆发生故障后低速行驶于行车道内,遇余虎驾驶鄂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此,所驾车辆前部撞击前方被告吕继军驾驶的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号挂车后部,造成余虎及所驾车内成员余志全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等级公路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继军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余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余志全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红吉通物流,红吉通物流为该牵引车在被告华安财保汉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鄂A×××××号挂车车主为红运安物流,被告吕继军是被雇请的司机。鄂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为余志全,在平安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之内。 再查明:原告的亲属余虎(1986年4月22日出生)为城镇户籍。原告亲属余虎的近亲属有母亲冯运芹(1962年5月18日出生),妻子陶某(1986年8月14日出生),女儿余欣悦(2015年8月4日出生)。一家人一直居住湖北省××区黄金卡社区××号。 经依法核算,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1127592.91元,其中:医疗费1341.41元、死亡赔偿金637780元(31889元/年×20年)、丧葬费27951.50元(55903元/年÷2)、被赡养人冯运芹生活费265950元(21276元/年×15年/2+21276元/年×5年)、被抚养人余欣悦生活费159570元(21276元/年×15年/2)、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酌定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经济损失56341.41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经济损失535625.7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经济损失20000元; 四、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返还被告武汉红运安物流有限公司60000元垫付款; 五、驳回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相关手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办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保全费1520元及保全险1200元,由被告吕继军、武汉红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由原告陶某、冯运芹、余欣悦负担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先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惠
判决日期
2019-03-1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