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胡少伟与被上诉人卫启叶、宁彩条、李冬运、孙峰杰、忻州市水利工程建筑公司、忻州市水建公司平陆县柳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运中民终字第730号
判决日期:2014-06-23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胡少伟因与被上诉人卫启叶、宁彩条、李冬运、孙峰杰、忻州市水利工程建筑公司、忻州市水建公司平陆县柳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少伟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胡少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上诉人胡少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胡少伟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任国强
审判员焦振虎
审判员程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兵
判决日期
20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