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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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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登才
联系方式:0511-8562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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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111民初128号         判决日期:2019-02-21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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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建筑面积112.73平方米)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管臣与姚士英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六个子女,分别系原告与五被告,位于润州区航运新村10幢108室的房屋原登记在王管臣名下,系王管臣和姚士英的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4月11日,王管臣与姚士英至京口区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上述房产在两人归天后由原告一人继承,后王管臣于2006年11月25日因病死亡,姚士英于2008年7月15日因病死亡。2018年1月,该房屋拆迁,产权置换位于润州区房屋一套。原告认为,两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原房屋拆迁后,取得安置房,形成于继承这一法律行为发生之后,拆迁利益是在继承完毕之后才形成,故诉争房屋应当归本案原告一人所有。 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未到庭,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管臣与姚士英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女二子,分别系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管臣于2006年11月25日死亡,姚士英于2008年7月15日死亡。被继承人王管臣与姚士英生前共有位于镇江市的房屋(建筑面积33.42平方米)一套。2013年11月4日,被继承人王管臣与姚士英前往镇江市京口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书,载明“我叫王管臣,今年84岁,坐落在镇江市(镇润字第24411967号,建筑面积33.42平方米)房屋产权归我和妻子姚士英所有,我们共生有6个子女,4个女儿,2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该房是我小儿子王某1出资购买的,为免以后子女为房产发生矛盾,特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内容如下:一、上述房产在我们俩都归天后全部由我小儿子王某1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2018年1月11日,关于镇江市房屋因危房搬迁,王某1与搬迁部门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经产权置换取得位于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1幢206室房屋(建筑面积112.73平方米)一套,同时加贴安置房差款额63441元,该款已由原告王某1实际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信息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明、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拆迁补偿协议、确权证明、拆迁安置结算单、房屋初始登记证、发票收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建筑面积112.73平方米)由原告王某1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1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合议庭
审判员王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丹彤 书记员陈珑
判决日期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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