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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九鹏
联系方式:021-22365001
注册时间:1998-07-22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航城路127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国际(地区)、国内航空货邮运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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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214民初6470号         判决日期:2019-02-20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货航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被告中货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涛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太平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货航公司赔偿其损失14911元。事实与理由:国泰精密机件(无锡)有限公司委托江苏佳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达公司)从香港运输7箱定位环至无锡,航空段由中货航公司承运,2016年1月25日起运,起运当天运至无锡机场时货物丢失了一箱。无锡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出具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确认上述事实,中货航公司应对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佳利达公司向其投保了物流责任险,其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理赔款14911元,依据法律规定其在支付理赔款后有权要求中货航公司赔偿。为此,其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货航公司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应以佳利达公司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佳利达公司与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本案航空主运单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非佳利达公司,故无证据证明佳利达公司与其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如太平洋公司以侵权行为作为请求权基础,则应以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都无法确定是在无锡市新吴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中,太平洋公司提供合同复印件1份、发货单复印件1份、装箱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国泰达鸣公司与中货航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中货航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合同双方均未盖章,对于发货单和装箱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发货单及装箱单上加盖的公章和落款公司的名称也不一致,且该两份证据上提到的两个公司与其均不存在合同关系。 诉讼中,中货航公司向本院提交《运输事故签证》1份,用以证明其陈述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同时证明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货航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无法证明事故签证上载明的航班号所对应的货物与太平洋公司主张的货物。同时,事故签证上载明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与主运单上载明的一致,但无证据证明佳利达公司与主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收货人存在合同关系。 诉讼中,太平洋公司提供航空运单2份,该2份航空运单均为英文件,本院要求太平洋公司于听证结束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中文译本,并告知逾期提交将承担不利后果。后太平洋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中文译本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立力
判决日期
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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