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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彩男
联系方式:0512-66731999
注册时间:1998-12-21
公司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58号
简介:
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金属结构件,精密组装件,半导体设备及仪器,轨道交通设备及配套装置,数字化专用设备及其配套件,手术室辅助器具及配套装置,康复设备,电力电子器件装置,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工模具,新型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型通信设备关键配套件及测试仪器,智能化焊接设备及配套装置,智能化工业控制部件及控制系统,智能化物联网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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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5丁瑞福与张永德、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214民初7025号         判决日期:2019-02-1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瑞福与被告张永德、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成新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瑞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鸿宇、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德、被告华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丁瑞福诉称:2017年7月21日,张永德驾驶机动车与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现丁瑞福诉讼来院,主张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649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9596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80911.63元。请求判令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张永德、华亚公司赔偿40%,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替代赔偿。 被告张永德、华亚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丁瑞福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认可赔偿30%;2、其承保了苏E×××××号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3、保险公司垫付丁瑞福10000元,要求将该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4、不负担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 一、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车辆权属及保险情况 2017年7月21日16时许,丁瑞福驾驶无锡M99728号电动自行车沿无锡市新吴区长江东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空港路路口,遇张永德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空港路由南向北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丁瑞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瑞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永德负事故次要责任。 华亚公司系苏E×××××号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承保了苏E×××××号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丁瑞福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A×××××号车辆行驶证、张永德的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责险保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丁瑞福主张的损失 1、医疗费:丁瑞福提供了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门诊1份、出院记录1份、费用清单1组、医疗费票据8张,主张医疗费46493.23元。保险公司对医疗费无异议。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对此举证。 2、误工费:经无锡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西医鉴定所)鉴定,丁瑞福误工期为180日。丁瑞福主张误工费按照2000元/月计算6个月为12000元,并提供了退休返聘协议书1份、无锡市好泰克电气有限公司工资收入减少证明1份。保险公司认为丁瑞福未提供银行流水,故对于误工费不予认可。 3、护理费:经中西医鉴定所鉴定,丁瑞福护理期为90日,其据此主张护理费按照120元/日计算90日为10800元。保险公司认可护理费按照90元/日计算90日。 4、交通费:丁瑞福主张交通费1000元,未举证。保险公司认可3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丁瑞福主张住院治疗19日,该损失按50元/日计算19日为950元。保险公司认可按照30元/日计算19日。 6、营养费:经中西医鉴定所鉴定,丁瑞福营养期为90日,其据此主张营养费按照30元/日计算90日为2700元。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 7、残疾赔偿金:经中西医鉴定所鉴定,丁瑞福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丁瑞福据此主张该损失按43622元/年*11年*20%计算为95968.40元。保险公司对计算年限及适用标准均无异议,并表示对伤残等级的意见于庭后核实后向法院提交。后保险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对于丁瑞福伤残等级的质证意见。 8、精神损害抚慰金:丁瑞福主张该损失10000元,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有限赔偿。保险公司表示如丁瑞福构成九级伤残则其认可该损失为3000元。 9、财产损失:丁瑞福提供了电动车修理费发票1份,主张财产损失1000元,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保险公司垫付丁瑞福1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垫付款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丁瑞福各项损失126525.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丁瑞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22元(已由丁瑞福预交),由丁瑞福负担46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161元(丁瑞福同意此款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丁瑞福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吴成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凯 书记员谢方舟
判决日期
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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