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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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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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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卫、付丰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13刑初0021号         判决日期:2019-02-12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8]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卫、付丰、巫红伟、李宝伟、董红星、李建发、魏泽民、郑明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卫、付丰、巫红伟、李宝伟、董红星、李建发、魏泽民、郑明明以及辩护人王正阳、刘阳、杨丹、朱娜娜、唐丽艳、顾慧松、陈少青、万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8月间,王得俊(另案处理)经与张磊(另案处理)合谋后,由张磊负责注册成立无锡祺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珍公司),由王得俊负责公司经营,并纠集被告人王少卫、付丰、巫红伟、李宝伟、董红星、李建发、魏泽民、郑明明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与无锡微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公司能够高价收购或代卖被害人的藏品将被害人约至祺珍公司,并由业务员相互配合以收购藏品需要鉴定、认证等为由,将被害人带至微轩公司,经与微轩公司的张闻文、孙亚芹、仇余洲等人(均另案处理)相互配合,出具虚假认证报告,并以收取鉴定费、认证费,出境费等名义,从被害人姜某、郭某等人处骗得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少卫参与诈骗10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12200元;被告人付丰参与诈骗9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5000元;被告人巫红伟参与诈骗5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5200元;被告人李宝伟参与诈骗4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0400元;被告人董红星参与诈骗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1600元;被告人李建发参与诈骗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6600元;被告人魏泽民参与诈骗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郑明明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王少卫、付丰、李宝伟、董红星、李建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全案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少卫、付丰、李宝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但王少卫辩解其对是否参与诈骗被害人黄某无印象,付丰辩解对是否参与诈骗郭某、袁某无印象,李宝伟否认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 被告人巫红伟、董红星、李建发、魏泽民、郑明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王正阳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卫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王少卫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这次重新犯罪与其成长环境有较大关系,建议法庭酌情量刑。 辩护人刘阳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丰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付丰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杨丹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红伟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巫红伟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家庭较为困难,建议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朱娜娜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伟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李宝伟不应对被害人李某的受骗数额承担责任,该笔应予扣除,被告人李宝伟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家庭较为困难,建议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唐丽艳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红星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董红星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家庭较为困难,建议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顾慧松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发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李建发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陈少青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泽民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魏泽民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建议法庭从宽处罚。 辩护人万芸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明明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郑明明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家庭较为困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8月间,王得俊(另案处理)经与张磊(另案处理)合谋后,由张磊负责注册成立无锡祺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珍公司),由王得俊负责公司经营,并纠集被告人王少卫、付丰、巫红伟、李宝伟、董红星、李建发、魏泽民、郑明明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与无锡微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公司能够高价收购或代卖被害人的藏品将被害人约至祺珍公司,并由业务员相互配合以收购藏品需要鉴定、认证等为由,将被害人带至微轩公司,经与微轩公司的张闻文、孙亚芹、仇余洲等人(均另案处理)相互配合,出具虚假认证报告,并以收取鉴定费、认证费,出境费等名义,诈骗他人财物。 1、被告人王少卫参与诈骗9人,诈骗金额计人民币194200元。 2、被告人付丰参与诈骗7人,诈骗金额计人民币67000元。 3、被告人巫红伟参与诈骗5人,诈骗金额计人民币105200元。 4、被告人李宝伟参与诈骗3人,诈骗金额计人民币84800元。 5、被告人董红星参与诈骗3人,诈骗金额计人民币71600元。 6、被告人李建发参与诈骗3人,诈骗金额计人民币66600元。 7、被告人魏泽民参与诈骗3人,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8000元。 8、被告人郑明明参与诈骗1人,诈骗金额人民币9000元。 (具体被害人及诈骗数额详见附表) 被告人王少卫、付丰、李宝伟、董红星、李建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王少卫手机1部,扣押董红星手机2部,扣押巫红伟手机1部,扣押李宝伟手机1部,扣押郑明明手机1部,扣押李建发手机1部,扣押魏泽民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少卫、付丰、巫红伟、李宝伟、董红星、李建发、魏泽民、郑明明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同案参与人王得俊、张磊、厉汝祥、张闻文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姜某、张某、邹某、王某等人的陈述,有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有关古董照片、鉴定证书,收据、支付记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少卫、付丰、李宝伟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关于王少卫是否参与诈骗被害人黄某一节,仅有黄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故本院认为认定该节事实的证据并不充分,相应数额应予扣除。同理,被害人郭某、袁某及李某的被骗数额,相应地从被告人付丰、李宝伟的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王少卫、付丰、李宝伟及辩护人朱娜娜就犯罪数额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少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付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巫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李宝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董红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李建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魏泽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郑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手机予以没收;责令全案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相应损失,有关同案参与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退赔详情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合议庭
审判长沈小峰 审判员潘佳 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玲
判决日期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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