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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3230136
注册时间:1995-07-3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27楼2711、2712、2713、2715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一般经营项目:工程监理(凭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经营,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工程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乙级,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凭资质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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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仲碧、谭远春等与中山市港德实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2071民初23772号         判决日期:2019-01-31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仲碧诉被告中山市港德实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后,根据谭远春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叶祥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仲碧、谭远春,被告港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仲碧、谭远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7882.7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并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两原告使用。2017年6月1日,开发商在未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情况下就交房给两原告使用,属于逾期交房,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全部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两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2.收楼通知书;3.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4.中山市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信息;5.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开庭质证,被告港德公司对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港德公司答辩称,我方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理由:第一,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及我方摘录的中山市三防指挥部等发布的相应文件显示,在台风期间,中山范围内实行“三停”,且因台风和雨天及后续的抢险工作影响了天韵花园整体的施工和验收进度。第二,根据气象局的晴雨表及涉案房产的监理公司的记录,2016年共有53天大雨天,2017年共有52天为大雨天,导致涉案小区现场停工,施工进度应据此相应顺延。第三,根据我方监理公司的相应证明,扣减雨天、台风天因素导致的停工时间之后,项目实际施工时间为935天,工期缺口156天,我方违约的天数应予以相应扣减。第四,我方也提供了收楼通知书和挂号信,证明我方已通知了业主收楼,我方已履行了交付义务。综上,我方认为不应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 被告港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摘录《中山网》新闻关于转发市三防指挥部发布《中山市防台风全面动员令》,及中山市建协通[2017]36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三防紧急通知)中防指[2017]49号;2.中山市气象局2016-2017年晴雨表及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韵花园项目监理部晴雨表;3.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许可证;4.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韵花园工期的证明;5.收楼通知书及回执。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均不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中山市××乡镇××韵花园××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15.32平方米,总价款508562元;2.被告应当于2017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因台风、雨天或战争、动乱等对工程造成的延误的灾害或事由;3.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而不足180日的,原告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要求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日向其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7年5月9日,被告向两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要求两原告办理收楼手续。2017年11月2日,涉案商品房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判决结果
被告中山市港德实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两原告杨仲碧、谭远春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7882.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港德实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黎叶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洪艺华
判决日期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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