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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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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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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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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傅勤力、郭成等强奸罪齐某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117刑初409号         判决日期:2019-01-30         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8]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勤力、郭成、王寒、杨润鹏、刘某甲、张某甲犯强奸罪,被告人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贻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勤力、郭成、王寒、杨润鹏、刘某甲、张某甲、齐某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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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 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傅勤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成、王寒、杨润鹏、刘某甲、张某甲多次采用强迫或下迷药麻醉的方式奸淫多名妇女。 二、强制猥亵 2017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大西门街城西市场8号阳光假日宾馆8319房间内,乘被害人张某丙某昏迷之机,抚摸了其胸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勤力以奸淫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麻醉或其他强制手段奸淫多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成、王寒、杨润鹏以奸淫为目的,均伙同被告人傅勤力采取麻醉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以奸淫为目的,均伙同被告人傅勤力采取麻醉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傅勤力、郭成、王寒、杨润鹏、刘某甲、张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傅勤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成在强奸被害人王某乙某的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润鹏在强奸被害人姜某的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强奸被害人陈某乙的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傅勤力在强奸被害人濮某的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寒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傅勤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庭审中辩称:1.在强奸被害人王某乙某的过程中,仅其一人与王某乙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郭成在其阻止下未与王某乙某发生性关系,故该起案件不应属于轮奸;2.被害人濮某系自愿与其回家并与其亲热的,当其准备再进一步时,因濮某不愿意,其主动将濮某送回家,期间其并无脱濮某裤子的行为;3.对于被告人齐某的案件定性有异议,因其车子在齐某处,其给齐某打电话要求拿钥匙时已告知齐某相关情况,齐某后期还给其打电话询问,故其认为齐某与其以及被告人王寒应属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傅勤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王某乙某原为恋人关系,发生强奸事件后双方仍长期同居,一直保持着性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在被害人王某乙某这起事实中,对被告人傅勤力不宜以强奸论处,且在该起案件中,仅有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王某乙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郭成因被告人傅勤力的制止而未实施奸淫行为,因此本起未有轮流奸淫行为发生;2.在被害人姜某被强奸案中,仅有被告人郭成与被害人姜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杨润鹏欲实施奸淫行为时,因被害人苏某后反抗而未能实施,故本起案件中亦未有轮流奸淫行为发生,且被告人傅勤力仅具有帮助行为;3.在被害人陈某乙被强奸案中,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在被告人傅勤力家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之后因被告人傅勤力当时已无强奸意图,仅有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因此不构成轮奸;4.关于对被害人濮某是否构成强奸值得商榷,首先被害人濮某是自愿随被告人傅勤力回家,期间双方自愿发生接吻、抚摸等亲昵举动,后被告人傅勤力提出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在被害人的要求下将其送回家,到其家门口后被害人又不愿下车,当被告人傅勤力将其带回自己居住地时被害人又不同意,因而双方之间产生矛盾,期间被告人傅勤力虽有行为举止过激之处,但并未达到构成强奸犯罪的程度;5.被告人傅勤力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傅勤力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事发后也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乙某、张某丙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傅勤力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庭审中辩称:在强奸被害人王某乙某的过程中,其虽与被告人傅勤力商量过轮奸事宜,但其主要是帮助傅勤力,在傅勤力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也是其主动提出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郭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强奸被害人王某乙某的犯罪事实中,无论被告人郭成与被告人傅勤力是否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最后仅有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故本起犯罪不构成轮奸,且被告人郭成在本起案件中仅起到帮助的作用,应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查明被害人王某乙与被告人傅勤力事后发展成恋人关系,长期同居,则本起事件应被吸收;2.在被害人姜某被强奸案中,仅有被告人郭成一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杨润鹏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故本起犯罪亦不构成轮奸;3.被告人郭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郭成取得了被害人姜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郭成虽构成强奸罪,但不具有轮奸加重的量刑情节,请求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内对其处以刑罚。 被告人王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王寒的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寒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2.在强奸被害人张某丙某的过程中,从犯意的提出、活跃程度以及所处地位等来看,被告人王寒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寒已得到被害人张某丙某的谅解,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寒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润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杨润鹏的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强奸被害人姜某的犯罪事实中,仅被告人郭成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不构成二人以上轮奸;2.在该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润鹏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3.在该起犯罪事实中,无论是从犯意的提起,还是从犯罪行为的实施等行为来看,被告人杨润鹏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应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润鹏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显。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明显,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是乘人之危实施了猥亵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后果;3.被告人齐某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共同强奸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告人郭成、王寒、杨润鹏、刘某甲、张某甲时分时合,多次采用下迷药麻醉的方式奸淫妇女。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傅勤力、郭成共同预谋采用下迷药麻醉的方式奸淫妇女,并共同购买两瓶“弥漫之夜”迷药。随后,被告人郭成将被害人王某乙某约至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石山下村“高大师乡村啤酒吧”。二被告人采用在“可乐”饮料中下迷药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某迷倒,后又将被害人王某乙某带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大街48号“速8酒店”房间内,趁其昏迷,被告人傅勤力先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郭成欲对被害人王某乙某实施奸淫行为时,因被告人傅勤力在旁拍照,导致被告人郭成未能成功与被害人王某乙某发生性关系。 2.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傅勤力、郭成、杨润鹏共同预谋采用下迷药麻醉的方式奸淫妇女,并共同购买一瓶“弥漫之夜”迷药。随后,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姜某相某。三被告人驾车至南京市高淳区接被害人姜某。在返回南京市溧水区的途中,被告人傅勤力将事先掺有迷药的水让被害人姜某喝下。在被害人姜某被迷倒后,三被告人将其带至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石山下村逸园餐厅员工休息室内,乘其昏迷,被告人郭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杨润鹏欲实施奸淫行为时,因被害人姜某醒来反抗而未能得逞。 3.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傅勤力、刘某甲、张某甲共同预谋采用下迷药麻醉的方式奸淫妇女,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瓶“东京热”迷药。同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陈某乙(女,2001年9月9日出生)相某,二人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爱涛天逸园被告人傅勤力家中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告人傅勤力携被害人陈某乙与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汇合,并共同前往溧水区永阳街道康利广场“嗨秀派对”KTV。在该KTV包间内,被告人傅勤力乘被害人陈某乙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掺入被害人陈某乙饮用的啤酒内,三被告人让被害人陈某乙喝下了掺有迷药的啤酒。期间,被告人傅勤力因故驾驶被告人刘某甲的汽车离开。被害人陈某乙因感觉被下迷药而提出要离开,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傅勤力驾车返回。被告人傅勤力带其朋友返回后,与被告人刘某甲一同驾车送被害人陈某乙回家,被告人张某甲留在KTV与被告人傅勤力的朋友唱歌。被告人张某甲因其钥匙落在被告人刘某甲车上,遂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傅勤力、刘某甲返回送钥匙,并提出不想继续参与强奸。被告人傅勤力、刘某甲将被告人张某甲送回家后,再次商定轮奸事宜,并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至该街道同城印象小区南门附近。后被告人傅勤力提出不想再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甲乘被害人陈某乙昏迷之机,在汽车后排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了性关系。 4.2017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傅勤力、王寒共同预谋采用下迷药麻醉的方式奸淫妇女。随后,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张某丙某相某。同日23时20分许,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张某丙某带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青云服务区22号“柴火灶台馆”饭店,乘隙在被害人张某丙某酒中放入事先准备好的“东京热”迷药,将其迷倒。次日0时30分许,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张某丙某带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大西门街城西市场8号“阳光假日宾馆”8319号房间,乘其昏迷,先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二、关于被告人傅勤力单独强奸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8日19时许,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凤麟水苑8幢1单元302室,被告人傅勤力强行抚摸被害人濮某的胸部,并欲脱濮某的裤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濮某强烈反抗,被告人傅勤力未能得逞。 三、关于强制猥亵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25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齐某接到被告人傅勤力电话后,前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大西门街城西市场8号“阳光假日宾馆”8319号房间。被告人齐某进入房间后乘被害人张某丙某昏迷、无法反抗之机,抚摸了被害人张某丙某的胸部。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傅勤力、郭成、王寒、刘某甲、张某甲、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润鹏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陈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寒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属立功。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傅勤力、王寒获得被害人张某丙某的谅解;被告人郭成获得被害人姜某的谅解;被告人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丙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害人王某乙某表示因其现与被告人傅勤力系恋人关系,其对被告人傅勤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乙某的陈述。陈述主要内容为:①.其与被告人傅勤力在2016年的时候谈过恋爱;②.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傅勤力、郭成约其、梅子文、彭莉莉等人到石山下的咖啡店玩。烧烤时,被告人郭成给其倒了一大玻璃杯的可乐,其喝完后就什么都不记得了。第二天早上其醒来时发现身在“速8酒店”的房间里面,与被告人傅勤力睡在一个被子里,被告人郭成睡在另一张床上。其向被告人傅勤力询问为什么睡在其身边、自己怎么什么都不记得以及傅勤力有无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傅勤力回答因其吃烧烤时喝多了,并表示未与其发生性关系;③.其当时与被告人傅勤力系普通朋友关系,如当时傅勤力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是不愿意的。 2.被害人姜某的陈述。陈述主要内容为:①.2016年8、9月份,其与被告人傅勤力通过陌陌相识,双方第一次见面就发生了性关系;②.2016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傅勤力给其打电话说接其去溧水玩,其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傅勤力和另外两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去高淳接其。在去溧水的路上,因其表示有点感冒,被告人傅勤力便给其一杯水并告知其水里已冲了感冒药,其喝完水后便感觉头很昏,过了双牌石后便睡着了。后来傅勤力将其带到一个地方,其迷迷糊糊的感觉到身边有两三个人,一个叫郭成的还把手伸到其衣服里摸其乳房,其生气了,傅勤力哄其说会和其结婚之类的。第二天,其醒来后发现和傅勤力睡在一起,其头很昏,到了高淳后其两腿直打颤,回家后睡了一觉才清醒了,后发现其身上穿的蓝色胸罩不见了,其质问傅勤力时,傅勤力说没对其做什么;③.过了一段时间,傅勤力的一个女朋友打电话骂其缠着傅勤力,还告知其那天晚上是郭成与其发生的性关系。 3.被害人濮某的陈述。陈述主要内容为:①.其与被告人傅勤力系高中同学;②.2016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傅勤力给其打电话喊其出去玩。被告人傅勤力提出要去溧水凤麟水苑小区拿东西,邀请其一起上去坐坐。上去后,两人在客厅说了会儿话,后被告人傅勤力以客厅没有空调为由邀请其去房间坐会儿,两人在房间内又说了会儿话,被告人傅勤力开始暗示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愿意便要走,后傅勤力将其推到在床上,并趴在其身上,其要求傅勤力将其放开,还用手推、用脚踢打傅勤力,但傅勤力并未松手,还用手脱其裤子,因其反抗未能得逞。后傅勤力将手伸到其裤子里面摸其下体,其便用指甲将傅勤力的脖子和脸抓破,还咬破了傅勤力的右边肩膀。傅勤力疼的受不了便放开了,其趁机跑了出去。傅勤力开车追了出来并道了歉,表示要送其回家,其上车后发现傅勤力将车又往凤麟水苑小区开,其开了车门要跑,傅勤力强行将其拽到车上后将车往无想山山上开。其要求下车,傅勤力不肯,后其报警,在其报警时傅勤力打了其几个耳光,后傅勤力将其扔在无想山山腰,警察出警后将其带到派出所去了。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陈述主要内容为:201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傅勤力约其出去唱歌,后其随傅勤力一起来到傅勤力位于溧水区爱涛小区的家中。期间傅勤力将其压在沙发的床上摸其胸部、亲其脸,其用手推未能推开,傅勤力将其抱到床上,脱其裤子,其一直用手拉住裤子。后其在觉得发生性关系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便自己将长裤以及内裤脱下,在其要求下傅勤力戴上避孕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其便随同傅勤力一起去了溧水“嗨秀KTV”唱歌。路上,傅勤力还喊了两个男性朋友。到达包间后,傅勤力提出要去接朋友,四人喝了一点啤酒,之后傅勤力就出去了。后其感觉头晕,怀疑傅勤力在酒中放了东西,便给其弟弟发了一条短信,告知其弟弟相关事宜,之后便没有意识了。第二日凌晨其开始有点意识后发现其躺在傅勤力朋友的银色本田车子上,其下面没有穿裤子,内裤也没有穿,迷迷糊糊听到有人说要给其穿裤子,还有一个男的说要拍照,后其意识又模糊了。第二日凌晨三点多,其弟弟刘骏将其喊醒后一同前往派出所反映了被人下药迷奸的事,后其开始口吐白沫。其肯定有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其下体很不舒服、流血了,但其不知有几个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5.被害人张某丙某的陈述。陈述主要内容为:①.其与被告人王寒从小相识,与被告人傅勤力系初中同学;②.2017年10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在“皇家永利KTV”门口遇到傅勤力、王寒,两被告人提出请其吃夜宵。三人到了开发区“小洋人”对面的一家夜市大排档吃宵夜,三人喝了啤酒,期间其还到饭店旁边的超市购买了东西,回来后其又喝了啤酒,后感觉头晕,其怀疑是酒有问题,后三人到了大西门“阳光假日宾馆”门口,对于之后的事情其没有记忆。第二天早上10点多钟醒来后发现其与傅勤力在一个房间,其上身的毛衣和内衣没有脱,但下身穿的短裤和黑色的丝袜被脱掉了,白色内裤还在,房间里有开封的避孕套盒子,其询问被告人傅勤力有无与其发生性关系,傅勤力说有的,后其还支付了房费以及避孕套费用;③.其与傅勤力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但之前发生过两次性关系,对于当天晚上发生的这起其是不愿意的,是被告人傅勤力乘其没有意识的时候强行发生的,其不知当晚被告人王寒有没有进入房间;④.其考虑到被告人王寒的家庭情况以及其与被告人傅勤力、王寒之前的关系,其对两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两人从轻处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其原来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路113号经营保健用品店。其从2016年3、4月份开始卖一种名叫“弥漫之夜”的液体药给被告人傅勤力,该药能让人昏昏沉沉。其一共卖给傅勤力5瓶“弥漫之夜”,有时是傅勤力本人来取,有时是别人来买但帐都是记在傅勤力名下。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曾于2017年8月、9月以每瓶7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天成-弓弩收单”的人卖过两瓶“东京热”迷药,“东京热”是一种用透明小瓶子装的,药是蓝色的,给的收货地址是南京溧水,买家的具体信息记不清了。 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其在2017年8月份以180元左右的价格向一个微信名称为“余文热”的人出卖过“东京热”迷药,“余文热”的收货地址是溧水区爱涛小区。2017年9月20日,“余文热”又以18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东京热”迷药。其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人傅勤力见过面,其通过微信头像认出“余文热”就是傅勤力。“东京热”是一种迷药,吃下去后会使人昏迷,无意识,事后也没有记忆。 4.证人邓某、陈某甲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润鹏的到案情况。 三、书证 1.七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七被告人的具体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情况以及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具体经过情况。 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刘某甲被送入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时身体检查正常,体表无伤痕。 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郭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寒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6.被害人陈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害人陈某乙出生于2001年9月9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7.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陈某乙曾于2017年9月28日因被他人性侵入院就诊。 8.接受证据清单及QQ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陈某乙于2017年9月25日22时许在发现自己被下药后曾给其弟弟刘骏发信息告知相关情况。 9.照片两张,证明事发后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王某乙某发展成恋人关系。 10.谅解书、收条及谈话笔录,证明被害人王某乙某、姜某、张某丙某分别对被告人傅勤力、郭成、王寒、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其中被告人齐某对被害人张某丙某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 11.和解协议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已分别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了赔偿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均取得了被害人陈某乙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傅勤力对购买、投放迷药以及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被告人傅勤力、郭成辨认出杨大虎即为被告人杨润鹏,被告人郭成对被害人王某乙某、姜某的辨认情况,被告人王寒对被害人张某丙某的辨认情况,被害人王某乙某对被告人郭成的辨认情况,被害人姜某对被告人傅勤力的辨认情况,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傅勤力、刘某甲、张某甲的辨认情况,证人刘某乙、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傅勤力即为向其购买迷药的男子,证人张某乙对被告人齐某的辨认情况。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寒检举薛立胜容留他人吸毒经查证属实;检举黄欣、张俊宇诈骗汤韦志一事,未能查证属实。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及“东京热”照片一张,证明“东京热”迷药的外观状况。 15.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傅勤力购买渠道购买了2瓶液体状物品送检,其中编号为2017-40-2061-1号黄色盖瓶装液体中检出东莨菪碱成分,2017-40-2061-2号银白色盖拼装液体中检出氯氮平成分。 1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以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傅勤力曾使用微信名称为“余文热”的微信号于2017年8月22日、9月20日分别以200元、18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购买两瓶“东京热”迷药,收货地址是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爱涛天逸园11栋601室。 17.南京市溧水区宾馆业住宿登记单,证明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张某丙某于2017年10月25日凌晨入住南京市溧水区一帘假日宾馆的事实。 三、视听资料 1.“嗨秀派对”KTV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傅勤力、刘某甲与张某甲以及被害人陈某乙于2017年9月25日晚进入“嗨秀派对”KTV的事实。 2.南京市溧水区一帘假日宾馆的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傅勤力、王寒以及被害人张某丙某先后进入该酒店房间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傅勤力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①.2016年夏天的时候,其与被告人郭成一起去溧水“本色KTV”对面的性保健店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弥漫之夜”,两人商量后决定对王某乙某下药并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郭成将王某乙某约至溧水晶桥石山下的“高大师啤酒屋”烧烤。期间郭成将迷药下在了王某乙某所喝的可乐中,将王某乙某迷倒后,二人将王某乙某带至溧水三眼井那边的“速8酒店”房间内,其与王某乙某发生了性关系,在其阻止下郭成未与王某乙某发生性关系;②.201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其与郭成、杨大虎一起商量下迷药,搞个女的玩玩,郭成给钱给杨大虎买了迷药后三人一起去高淳接由其约好的女的。路上,郭成将一整瓶“弥漫之夜”倒入了一瓶矿泉水里,接到那个女的之后其把下了药的水给那个女的喝了。后三人将那个女的带到了溧水石山下“逸园餐厅”的员工休息室,郭成与那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杨大虎准备与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时那个女的醒了,杨大虎未能得逞;③.2016年冬天,其约濮某出来玩。二人一起到了凤麟水苑其姑姑家,在卧室里其与濮某倒在床上接吻,后其用手往濮某的胸上摸,并准备脱她的裤子,濮某不肯,用手抓住其的手不给其摸,将其推开,其就没有继续了。濮某很生气走掉了,其下楼去追并向濮某道歉,其送濮某回家时濮某不肯下车,其又将车开回了凤麟水苑,后两人发生争执,其准备开车将濮某扔在无想寺,途中濮某要跳车,其用手抓着濮某的头发拽了两下,后濮某报警了;④.2017年9月份,其与张某甲、刘某甲一起商量买药迷奸女的。后其联系了被害人陈某乙,其将陈某乙带到其在溧水爱涛天逸园的家,其提出想和陈某乙发生性关系,陈某乙提出要求和其谈恋爱,其同意后两人便发生了性关系。后其带着陈某乙与张某甲、刘某甲汇合,一起去了“嗨秀”KTV,其偷偷将药下在了陈某乙喝的啤酒里,然后让陈某乙将酒喝了,其就走掉了。后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是陈某乙发现被下了药,喊她叔叔来接她,其与刘某甲一起开车送陈某乙回去。张某甲打电话过来说钥匙丢在刘某甲车上了,其与刘某甲返回并将张某甲送回家后,刘某甲提议搞一下。后其与刘某甲将车开到了同城印象的后门,其帮刘某甲将陈某乙的裤子脱下后其就坐到了主驾驶,刘某甲对陈某乙实施了奸淫行为;⑤.2017年9月底,其与王寒在街上碰到被害人张某丙某,王寒提议将张某丙某下药后迷奸。三人先一起开车到了齐某的修理厂拿了迷药,后到田冲的一个土灶台饭店吃夜宵。吃饭过程中其将张某丙某支开,王寒将迷药倒在了张某丙某喝的啤酒里。喝完啤酒后,张某丙某就有点飘飘的。王寒开车将其和张某丙某带去大西门“阳光假日宾馆”开房间,在该宾馆8319号房间内其先与张某丙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王寒进来也与张某丙某发生了性关系。王寒走之后不久,齐某就过来了,他将手伸进张某丙某的上衣里去摸张某丙某的乳房,但未与张某丙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傅勤力的当庭供述与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基本一致,另补充:1.在强奸被害人张某丙某的事实中,其向齐某要修理厂钥匙时已告知齐某要拿迷药迷奸张某丙某,齐某还说有什么情况打电话给他;2.其微信号名为“余文热”,2017年9月份,其通过微信向一个名为“A笑看风云”的人购买了一瓶“东京热”迷药,该瓶药被用来下给了被害人陈某乙以及张某丙某。 2.被告人郭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①.2016年6月初,其与被告人傅勤力商谈时均表明想与被害人王某乙某发生性关系。二人一起前往溧水交通路“本色KTV”对面的一个性保健品店购买了一瓶“弥漫之夜”。后其将被害人王某乙某约至晶桥石山下的一个咖啡厅。后因人多,其与傅勤力又购买了一瓶“弥漫之夜”。烧烤期间,乘被害人王某乙某不备,两人将迷药倒入可乐并让王某乙某喝下。王某乙某被迷晕后,其与傅勤力以及王某乙某的朋友一起开车将王某乙某带至溧水中大街的“速8宾馆”。待王某乙某的朋友离开后,傅勤力就将王某乙某下身的衣服脱掉,上身衣服掀到露出胸部的位置,和王某乙某发生了性关系。傅勤力完成后,其将裤子脱到膝盖位置,趴在王某乙某身上准备与之发生性关系,因傅勤力在一边拍视频、拍照,其用手推挡导致其阴茎未能勃起,后其因担心傅勤力拍照,同时也害怕王某乙某的朋友回来便放弃了;②.2016年8月份左右,其与傅勤力一起吃夜宵,傅勤力给其看一个女网友的照片,其提出将这个女的喊出来迷奸,傅勤力提议喊杨大虎一起参与。三人汇合后,由傅勤力与杨大虎出资购买了一瓶“弥漫之夜”。三人开车前往高淳,路上傅勤力将一整瓶药均倒入了车上的一个玻璃保温杯内。接到高淳女之后,三人驾车返回溧水,途中傅勤力将掺了迷药的水让高淳女喝下,十分钟左右,那个女的就睡着了,三人便将车开到了晶桥石山下傅勤力姑妈开的农庄里。傅勤力将那个女的扶进房间后,其与大虎没进房间,傅勤力先与那个女的发生的性关系,完事后喊其进去,其与那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后大虎准备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时,那个女的醒了,大虎就从床上跳下来了。 被告人郭成的当庭供述与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基本一致,另补充:1.其与被告人傅勤力商量时主要是为了帮助傅勤力,后傅勤力问其要不要与王某乙某发生性关系,其主动拒绝,傅勤力并未阻止其,也没有拍照、拍视频;2.在强奸被害人姜某这起事实中,傅勤力有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不清楚。 3.被告人王寒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傅勤力约了被害人张某丙某出来玩,后傅勤力和其提议喊被害人张某丙某吃宵夜后给她下药,其也同意了。后二人便带着不知情的张某丙某一起去齐某的修理厂拿了药水。三人到了开发区田冲村大灶饭店吃夜宵,期间傅勤力将张某丙某支出去买口香糖,其趁机将迷药全部倒在了张某丙某的酒杯里。张某丙某回来后就将掺有迷药的酒喝掉了,不久张某丙某便说头很昏,三人上车后一会儿张某丙某就昏过去了。到了大西门阳光假日宾馆时,傅勤力和张某丙某先去了酒店房间,其开车在街上逛。第二天凌晨,傅勤力告知其他已经和张某丙某发生了性关系让其过5分钟再上去。其进入房间后看见张某丙某躺在床上,上面穿了衣服,下面用被子盖着,其在卫生间将衣服脱光后掀开了张某丙某下身的被子,与张某丙某发生了性关系。 4.被告人杨润鹏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6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傅勤力打电话喊其出去玩,是傅勤力和郭成一起开车来接其。在车上傅勤力提出他可以买到一种药给女孩喝了之后,女孩子会昏迷,然后就可以和女孩发生性关系,其与郭成都同意了。三人开车到了溧水中山桥附近的一个性保健店里,其一人下车在店里等老板送来了药水。取到药水后三人一起驾车去接傅勤力约好的女孩,途中傅勤力便将药水倒进了他自己的水杯里。那个女的上车后说嗓子疼,傅勤力便让那个女的喝了下过药的水。在车上那个女的已经昏昏沉沉了,到了晶桥镇傅勤力姑姑开的那个山庄时,傅勤力和郭成一起扶着那个女的进了山庄内的一个小房间。在那个小房间里,郭成与那个女的发生完性关系后,其正准备与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时那个女的醒了,其未能得逞。被告人杨润鹏在公安机关的三次供述均称被告人傅勤力最先与被害人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其当庭供述称其并未亲眼看见傅勤力与被害人姜某发生性关系,在公安机关的几次供述均是自己带了情绪后的假设。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傅勤力对其和张某甲说他把迷药给女的吃了后和女的发生性关系的事。后其和张某甲、傅勤力一起出资购买了迷药。同年9月25日晚,张某甲给其打电话告知其药已买到,当晚九点多其和张某甲、傅勤力以及傅勤力约的一个女的一起到了康利广场的“嗨秀”KTV。其看见傅勤力将购买的迷药倒入那个女的喝酒的杯子里,然后让那个女的喝下了掺有迷药的酒,之后傅勤力就出去接人了。傅勤力走后不久,那个女的就迷迷糊糊的喊着要走,说要喊人来接她。其和张某甲比较害怕,张某甲让其送那个女的回家。其扶着那个女的下楼后,等着傅勤力过来,期间张某甲也下楼了,他让我和傅勤力将那个女的送回去,他害怕,不想搞了,之后就和傅勤力的朋友又上楼唱歌了。其和傅勤力一起开车送那个女的回家,后张某甲喊其和傅勤力回去送钥匙,其和傅勤力返回后将张某甲顺道送回了家。张某甲下车后,其和傅勤力两人商量强奸事宜,两人将车开往溧水区同城印象小区的后门。傅勤力提出已和那个女的在家里发生过性关系,不想再搞了,其仍想继续实施,后在车子的后排座其一人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陈某乙已经不省人事了。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其与傅勤力、刘某甲聊天时,傅勤力提出知道有一种药让女的吃了之后,女的就会晕倒。后三人共同出资由傅勤力购买药水,并相约找个女的下药后,三人共同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几天之后,傅勤力电话联系其和刘某甲,告知二人他可以约个女的出来。当晚九点钟左右其与刘某甲、傅勤力以及傅勤力约的女子一起到了康利广场的“嗨秀”KTV,进了包间后其看见傅勤力乘那个女的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倒进了那个女的喝的啤酒杯里,傅勤力与这个女的喝完一杯酒后就先走了,其与刘某甲也与这个女的喝了酒。不久后就起药效了,那个女的玩手机的时候头开始不自觉的往下垂,像是非常困一样,说想要回家,还说让她叔叔来接她了,说完就神志不清了。当时其有点害怕,就不想搞那个女的,还让刘某甲将那个女的送回家,当时刘某甲将那个女的扶下楼了,其一人在包间唱了半小时左右的歌。其下楼后见到那个女的蹲在楼下,傅勤力到了之后与刘某甲一起开车送那个女的回家。因其钥匙丢在刘某甲的车上,刘某甲与傅勤力又回来给其送钥匙并顺道将其送回家,其上车后发现那个女的表现的很亢奋,一直说“我要回家”。其并未与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至于后来的事情其不知情。 7.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傅勤力给其打电话喊其到大西门阳光假日酒店。其到达宾馆房间后看见房间内有两张床,傅勤力上身赤裸的躺在靠门的那张床上,里面一张床上平躺着一个女的,该女子上身穿了浅色的毛衣,毛衣下摆露出了两个乳房。其询问后得知傅勤力给该女子下了药,并且傅勤力以及王寒都已经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后其用手摸了该女子右边的乳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在强奸被害人王某乙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傅勤力的行为是否应以犯罪论处。2.在强奸被害人王某乙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傅勤力、郭成能否认定为轮奸。3.在强奸被害人姜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傅勤力、郭成、杨润鹏能否认定为轮奸。4.在强奸被害人姜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润鹏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5.被告人傅勤力对被害人濮某是否构成强奸。6.在强奸被害人张某丙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寒是否应认定为从犯。7.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定性。对此,本院逐项分析如下: 针对争议焦点1,经查,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傅勤力采用下迷药迷奸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乙某实施了奸淫行为,整个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乙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不知情。其后,被害人王某乙某虽与被告人傅勤力发展成恋爱关系,但其对自己曾被被告人傅勤力强奸一事并不知情,故该后续行为并不能使得之前的强奸行为在性质上发生转变,对被告人傅勤力的行为仍应以强奸罪论处。对被告人傅勤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傅勤力与被害人王某乙某原为恋人关系,事发后仍长期同居,一直保持着性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傅勤力的行为不宜以强奸论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2、3,本院认为,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名妇女先后轮流强行实施奸淫的行为。轮奸并非一项独立的罪名,其仅是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系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就本案而言,在强奸被害人王某乙某、姜某这两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傅勤力、郭成、杨润鹏均系事先共谋下迷药轮流奸淫妇女,并且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故在上述两起犯罪事实中虽均仅有一人完成了奸淫行为,但在各被告人犯意未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其余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并不影响对各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对被告人傅勤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郭成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杨润鹏的辩护人提出的在上述两起犯罪事实中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4,本院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人中有一人犯罪行为已得逞,各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未得逞,不影响对其他共犯犯罪既遂的认定。因此,在强奸被害人姜某的犯罪事实中,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虽被告人杨润鹏未能成功奸淫被害人姜某,但其共犯被告人郭成对被害人姜某的奸淫行为已完成,故被告人杨润鹏应与被告人郭成共同认定为犯罪既遂。对被告人杨润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润鹏属强奸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5,经查,被告人傅勤力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与被害人濮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在被害人濮某已经以其推、抓等肢体行为表明其不愿与被告人傅勤力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傅勤力仍意图强行脱被害人濮某的裤子,从而达到与被害人濮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后因被害人濮某的强烈反抗未能得逞的事实。故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傅勤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被告人傅勤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傅勤力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6,经查,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傅勤力、王寒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具有轮奸情节。被告人王寒与被告人傅勤力事前共谋,并相互配合对被害人张某丙某下迷药,事中轮流对被害人张某丙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并无明显主从之分,被告人王寒的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寒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寒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7,经查,纵观被告人傅勤力、王寒、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并无证据表明被告人齐某与被告人傅勤力、王寒存在共谋强奸被害人张某丙某的故意,被告人齐某也未对被害人张某丙某实施奸淫行为。故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将其认定为被告人傅勤力、王寒犯强奸罪的共犯。对被告人傅勤力提出的被告人齐某与其以及被告人王寒应属强奸罪共同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傅勤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31年10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郭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 三、被告人王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0月30日止。) 四、被告人杨润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七、被告人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成家琼 人民陪审员李杰 人民陪审员陈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新
判决日期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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