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锦煌、占建筑、陈锦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闽0403执异2号
判决日期:2018-01-30
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锦煌与被执行人占建筑、陈锦龙、陈酌琴、陈忠木、陈洁、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路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三明市三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轮侯查封其所有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土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三明市三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称,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03执691-1号执行裁定直接认定案外人名下的上述土地为陈锦龙个人资产,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故向本院提出:一、请求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03执691-1号执行裁定书。二、解除对三明市三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土地财产的查封。三、请求中止对该土地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蒋锦煌称,案外人三明市三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系陈锦龙,陈锦龙占公司70%股份,2009年10月,陈锦龙将70%的股份以70万元低价转让给陈鲁鹏,并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鲁鹏(现改名为陈城锋),该土地价值2000万元产,以如此低价转让,明显属转移财产的行为。2016年3月24日,被执行人陈锦龙在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对其所作的笔录中承认其于2006年购买了本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2日,案外人三明市三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鲁鹏在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对其所作的笔录中也承认被执行人陈锦龙以陈鲁鹏的名义购买了本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外人三明市三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合理合法,请求驳回案外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403执69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三明市三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土地,且系轮候查封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三明市三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罗新荣
审判员吴义忠
审判员张朝炼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慧敏
判决日期
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