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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宝营
联系方式:0351-5272081
注册时间:2010-01-06
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12号
简介:
电动机研发、设计、制造、总装、试验、销售、技术咨询、售后服务及维修;石油钻具、环保能源成套设备、化工装备、冶金机械设备、电力机械及工程机械设备、铁路建设配套设备、建材(不含木材)、机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配套件加工、技术服务;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金属结构件及机械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铁路站台及物流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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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晋0108民初622号         判决日期:2016-06-22         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斌、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2月,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就机械部件买卖事宜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价值80000元的货物,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付原告货款40000元,货物交付后再付36000元,剩余4000元作为质保金,三个月期满后,再一次性付清。该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成立,2011年12月29日生效。合同生效后,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预付货款40000元。2012年年初,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2014年12月16日,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欠原告货款40000元。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我公司未在材料接收单上签字,并多次向原告主张质量问题,但原告都不予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公司签收的材料接收单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依据,因我公司并未签收,故原告要求支付货款没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原告所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未通过验收,我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对账单并不是付款的依据,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预付原告货款40000元,待货物交付后再付36000元,剩余4000元作为质保金,三个月期满后,再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后,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预付货款40000元。2012年年初,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2014年12月16日,山西风雷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欠原告货款4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业品购销合同、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攀 书记员马飞
判决日期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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