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三同化工有限公司、项耀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0602民催10号
判决日期:2016-06-21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市三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90005327409404,出票人为烟台绿叶药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4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6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三同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顾磊
人民陪审员于水宝
人民陪审员于书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修晓鹏
判决日期
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