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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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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与江小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802民初5号         判决日期:2019-01-18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与被告江小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华、被告江小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7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庆市XX号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8年,月租金59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31日止累计拖欠租金70700元。2019年1月初,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合同实际解除。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已停业,合同解除时间应为12月10日,故租金支付时间应计算至2018年11月。涉案房屋系被告于2014年5月从林某处转租而来,转租后原被告签订了合同,林某及被告共计交纳租金近50万元。2017年租赁房屋周边道路改造,直接影响了被告的经营,该年的租金应当予以减少,另外,被告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请求对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折旧后抵扣欠付的租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3日,原告与林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安庆市卫门口街54号房屋出租给林某,租期8年,月租金5900元,每季度付一次,林某交付押金6000元,2014年5月林某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原告予以同意,将原《房屋租赁协议》的承租人变更为被告。被告承租房屋时,涉案房屋租金已由林某交纳至2014年5月底,被告承租房屋后共计交纳租金253700元。2019年1月9日被告已将承租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小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租金648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小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小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逸文
判决日期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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