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1)南民初字第30069号
判决日期:2011-08-08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告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物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名下的鲁B×××××别克牌小型轿车、鲁B×××××别克牌小型轿车、鲁B×××××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肖文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涛
判决日期
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