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朱夏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212执674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1-15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朱夏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夏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执行款49096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但抵押他人,本案无益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
判决日期
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