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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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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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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袁秀珍与南京市规划局规划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苏8602行初1749号         判决日期:2019-01-11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秀珍诉被告南京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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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袁秀珍诉称:原告系南京市鼓楼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与南京市××路××号相邻。因××路××号扩建工程施工给原告家造成损害,原告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合议庭提交了南京市××路××号地块办公综合楼改扩建项目总平面图及宁规核实(2014)00689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以下简称涉案合格书),法官向原告释明如原告对相关部门批准材料有异议可在庭后10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房屋与××路××号相邻,原被××路××号院内厂房隔断,改扩建工程改变了原历史隔断,并抬高修建了高出原地坪面约1.7米机动车道路,致使下大雨时雨水涌进原告家院落,导致涉案房屋多处受损。由于被告核准的总平面图存在明显不合法设计,涉案合格书的颁发明显与施工现场现状不符。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核发宁规核实(2014)00689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被告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的法定职责,颁发涉案合格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市规划局对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建字第3201062011114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认定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建设××路××号办公楼改扩建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014年11月26日,市规划局对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涉案合格书,称该局对该公司在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建设的××路××号办公楼改扩建项目1-1-行政企事业办公楼、配建停车场进行了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2018年10月15日,袁秀珍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宁鼓府征字〔2014〕第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袁秀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夏文浩 审判员吴建坦 审判员窦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梦仁 书记员张华
判决日期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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