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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朝明
联系方式:62881333
注册时间:2003-07-07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5号
简介:
承接:建筑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建筑幕墙、金属门窗、机电设备安装、园林古建筑、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各种建筑幕墙的加工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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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青2802民初820号         判决日期:2019-01-07         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申请追加德令哈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为本案第三人。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被告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宇,第三人德令哈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432000元。请求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德令哈市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青海省徳令哈市格尔木东路.黄河路,设计费为80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20%,计160000元作为定金;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方案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240000元;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320000元;施工完成后十天内付清全部余款,计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设计义务并交付了图纸,该项目工程己于2014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在2月10日前付淸设计费。但截至目前,被告仅于2012年12月24日支付了160000元,2015年12月24日支付了240000元,尚结欠原告设计费40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冋约定的付款义务。合同第9.1.5条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为维护原吿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如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1份,拟证实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约定工程设计费为800000元及给付方式。 2、设计方案及效果图复印件各1份(共28页),拟证实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 3、设计图纸交接单原件1份,拟证实原告于2011年9月交付设计图纸。 4、电子邮件6份,拟证实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与被告就施工材料问题及付款等问题进行讨论协商。 5、工程联系单原件2份,拟证实原告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答疑及该工程已经开始施工。 6、图纸会审签到表及图纸会审问题和答疑原件各1份,拟证实图纸会审有施工方、原告及广电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和开始实际施工。 7、修改通知单及图纸复印件各2份,拟证实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按被告等的要求修改设计图纸。 8、工程联系单原件7份,拟证实原告履行设计合同义务,并对工程进行相应的指导。 9、快递单原件7份,拟证实原告修改设计图纸后邮寄给被告。 10、青海新闻网网页打印图3份,拟证实该工程已经竣工,说明原告完成了相应的图纸设计并交付。 11、银行凭证复印件2份,拟证实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00000元,尚欠设计费400000元。 12、装修设计费的说明复印件1份,拟证实2013年3月12日第三人德令哈市文体广电局因为领导离任审计无法付清款项。 13、催款函原件1份及催款函邮寄核查单原件2份,拟证实原告向第三人邮寄催款函的事实。 14、律师函及邮寄单及邮寄查询单原件各1份,拟证实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催要设计费。 被告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以下简称被告)辩称,1、被告虽然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但是该工程是由第三人具体负责实施,因此被告不清楚该工程履行到何种程度,是否支付设计费;2、案涉工程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原告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理应驳回。 被告围绕其辩解,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2018年1月4日青海省财政投资评审中评审报告、2018年2月6日德令哈市财政局给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的关于德令哈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批复原件各1份,拟证实案涉目的投资款为国有资产;经过评审后设计费为475829元;该设计工程未进行招投标。 第三人德令哈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第三人)辩称,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有异议,因为该工程到现在还没有竣工,我们不属于违约,而且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应该负责到底,但至今没有来过,所以工程无法竣工,我们无法支付设计费。 第三人在诉讼阶段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将德令哈市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设计交由原告完成。合同约定设计费为800000元;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20%,计160000元作为定金;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方案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240000元;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320000元;施工完成后十天内,付清全部余款,计80000元;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发包人的要求履行了案涉工程室内装饰设计及设计图纸的修改义务,由被告及第三人组织施工完毕。 另查明,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26日、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2018年4月16日向被告发出说明案涉设计工程已于2014年1月完工故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的律师函、催款函。对此被告未予答复,第三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原告致函说明待审计完毕后支付设计费。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12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60000元和240000元,共计400000元。 再查明,青海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7年7月5日至同年7月20日进行评审,德令哈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费为475829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关于德令哈市青少年活动中室内装饰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二、被告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5829元。 三、第三人德令哈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0元减半收取,即6060元由原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由被告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蒋清玉
判决日期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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