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金莺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发明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川01民再13号
判决日期:2016-06-03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游金莺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以下简称川抗所)发明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7日作出(1996)成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游金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1997年10月23日作出(1997)成民终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游金莺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3)成民信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1996)成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1997)成民终字第688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杨芳
审判员牟世清
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唐国峰
判决日期
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