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志一
联系方式:0731-82922221
注册时间:1992-11-21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
简介: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金融机具、电子器材、教学仪器、多媒体系统、制冷设备、电源设备、商用密码产品、电源、节能环保产品、办公设备耗材、防火门、防火窗销售;校园自助洗衣服务;校园热水入户系统的销售、安装、维护;空气能热泵的安装及、监控系统维护;护栏安装、销售;公路标志设计、施工、安装、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地理信息软件开发;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修理;办公用品、防火材料批发;家用电器、计算机、计算机零配件、软件、手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打字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零售;电子自动化工程、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公路工程、防雷工程专业、多媒体设计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源设备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小家电经营;音响设备家电零售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定价;数据评估;数据加工预处理服务;数据资产咨询服务;数据资产管理服务;数据采集、挖掘服务;数据建模与清洗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中央空调系统的维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公路管理与养护;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高速公路照明系统设计、安装、维护;防火门安装;防火窗安装;防水嵌缝密封条、带制造;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德心健文教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02民初12047号         判决日期:2019-08-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潮科技公司)与被告常德心健文教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心健公司)、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浪潮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某,被告常德心健公司、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浪潮科技公司诉称,2018年3月27日,新浪潮科技公司与常德心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购买货物,合同总金额1481900元。合同签订后,新浪潮科技公司按要求将货物交付给常德心健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确认并签收,新浪潮科技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主要义务。然常德心健公司应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的300000元,在2018年4月17日才支付;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的1181900元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月29日支付860100元,剩余的221800元至今未付。同时,2019年1月,常德心健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新浪潮科技公司再购进22台锐捷RG-Rain100v2云终端22台,约定2019年1月16日付款(850/台×22=18700元)。新浪潮科技公司按约向常德心健公司交货,该公司梁某确认并签收。综上,常德心健公司累计欠款240500元。新浪潮科技公司多次催收,常德心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其行为已然构成了违约,新浪潮科技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常德心健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责任。另,2019年7月15日,梁某向新浪潮科技公司出具《个人保证担保书》,承诺愿意以现有及将有的全部财产对常德心健公司应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的货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新浪潮科技公司在庭审中补充了事实与理由:常德心健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10元,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31元,于2019年7月17日支付1.88元,于2019年7月26日支付84800元。且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常德心健文教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5657.12元及违约金345266.3元(其中包含以18700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22日,应支付的违约金3478.2元,其他详见违约金计算明细表);二、被告梁某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常德心健文教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梁某承担。 被告常德心健公司、梁某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7日,常德心健公司(买方)与新浪潮科技公司(卖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购买云办公管理主机、云课堂教学管理软件阳光板、Intel双核Skylake高性能处理器等货物,数量和单价在附件清单中,合同总金额为1481900元;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立即验收,并签署验收单,若买方不填写验收单或不将验收单交还卖方,则视为验收合格;买方发现产品品种、型号、数量不符约定的,应立即提出异议,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买方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于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余款11819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买方逾期付款的,应从逾期之日起,向卖方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浪潮科技公司按常德心健公司指定的地点常德市第四中、常德市第七中及常德市第一幼儿园交付了货物,常德心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在货物的附件清单上签字并确认货已收。后常德心健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新浪潮科技公司再购买22台锐捷RG-Rain100V2云终端,共计金额为18700元。2019年1月16日新浪潮科技公司将该货物交付给常德心健公司,且口头约定该款应当日支付。2019年1月常德心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并确认货已收。2018年4月17日,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2018年6月26日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2018年11月1日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0元;2019年1月25日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1元;2019年1月29日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货款860100元; 2019年7月17日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88元;2019年7月26日常德心健公司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货款84800元。综上,常德心健公司已向新浪潮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344942.88元,尚欠货款155657.12元。新浪潮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9年7月15日,梁某出具《个人担保保证书》,对于被担保人常德心健公司与债权人新浪潮科技公司在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常德心健公司应向债权人新浪潮科技公司承担的付款及其他附随义务,梁某自愿以现有及将有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新浪潮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被担保人常德心健公司因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新浪潮科技公司承担的一切合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到货签收证明、货物签收单、销售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个人保证担保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常德心健文教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5657.12元; 二、被告常德心健文教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6799.59元(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止),从2019年7月26日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息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梁某对被告常德心健文教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29元,由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80.88元,被告常德心健文教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梁某共同负担人民币204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革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燕 书记员黄彬
判决日期
2019-08-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