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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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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旭红
联系方式:0714-623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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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万达广场双塔写字楼B座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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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与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202民初1182号         判决日期:2019-08-27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陈国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俊、被告陈国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律师服务费人民币45万元整;2、判令被告陈国松对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应给付原告律师服务费人民币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与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承俊律师代理朱汉平、程刚、汤青云分别诉被告阮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三案,代理深圳周投有限公司、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丰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诉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三案,共计六件案件;经受诉法院主持调解,六件案件的原、被告均已达成调解协议,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分别作出(2018)鄂0281民初815、816、817、818、1105、1106号共六份民事调解书。原、被告根据生效调解书协商签订了《律师服务费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乙方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和丙方阮军自愿负担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部分服务费用,在丁方担保的前提下四方商定乙方和丙方共计支付给甲方(原告)律师服务费肆拾伍万元整。2、乙方和丙方承诺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原告)律师服务费肆拾伍万元整。3、丁方(被告陈国松)自愿为乙方和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至2018年12月30日止。4、甲乙丙丁四方一致约定本协议管辖法院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签订后,因乙方、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给付律师服务费,原告代理律师于2018年9月9日通过微信要求被告陈国松负责向被告催付律师费,被告陈国松明确表示自己作为担保人将会留心律师费的事。此后,原告与担保人双方多次微信联系,担保人均要求给点时间由他与被告商量给付律师费。至今,原告未付收到被告的款项。故而成讼。 被告陈国松辩称,1、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截止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在2019年5月之后起诉,显然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2、2018年9月9日,原告向其发微信,只是要求其催一下债务,并没有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中明确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在微信中回复的内容只是承认作了担保,也表示也会留心,这只是对于做过保证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不是对原告主张权利作出回应;而且是否主张过权利,应当以原告的行为来判断。 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未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阮军就(2018)鄂0281民初815、816、817、818、1105、1106号六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就六件案件的律师代理服务费达成了《律师服务费执行和解协议》;当时经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俊与被告陈国松微信联系,被告陈国松就上述协议的律师服务费同意进行担保,后被告陈国松于2018年7月26日在苏州张家港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局窗口处在《律师服务费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律师服务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为:“甲方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乙方为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丙方为阮军、丁方为陈国松;…一、上述六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乙方和丙方自愿负担原告委托甲方律师代理诉讼的部分服务费用,在丁方担保的前提下四方商定乙方和丙方共计支付给甲方律师服务费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三、乙方和丙方承诺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甲方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四、丁方自愿为乙方和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协议签订后,2018年9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陈国松联系,微信内容为“@陈律师你好!8月已过,阮军应付的律师费一分没付,请你催一下”。被告陈国松同日回复“张律师好!关于律师费的事情,我也一直留着心的,毕竟是我作了担保的。阮总认为股权变更没有完成,是你的工作没有到位,给他的融资造成障碍。你多费点心,能够让股权顺利变更,律师费肯定会付的”“你联系一下阮军,我跟他说过了”。2019年4月24日,原告再次因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未付款,与被告陈国松通过微信联系。后因被告未付款,故而成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45万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惠晶显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阮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莉娜
判决日期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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