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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元明
联系方式:13369810133
注册时间:2013-12-26
公司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鲁木齐东路60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总承包及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城市照明工程服务,电力技术服务,建筑物采暖系统安装服务,220KV以下送变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总承包及施工;输变电设备的运行与维护;二类机电设备、建筑机械设备、高压、低压配电柜、箱式变电站、配电箱生产、组装、销售;铁件加工及销售;铝合金门窗、型材门窗加工制作及销售;电线、电缆及电工器材、五金产品、轴承及零配件、灯具、油漆、动力式泵销售;机械设备经营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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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4223财保222号         判决日期:2019-08-23         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沙湾新路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账号存款1125165元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以1125165元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沙湾新路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账号存款112516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牛挺学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园
判决日期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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