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4223财保222号
判决日期:2019-08-23
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沙湾新路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账号存款1125165元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以1125165元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沙湾新路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账号存款112516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牛挺学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园
判决日期
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