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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薛佳宗
联系方式:010-83602958
注册时间:2014-11-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村南9号东楼201室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销售五金、交电、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议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金属材料、日用杂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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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民终4896号         判决日期:2019-08-19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核国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巢湖长江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巢湖长江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巢湖长江公司向中核国财公司支付的200万元管理费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017年9月21日中核国财公司与巢湖长江公司签订的《安徽巢湖长江公司重组方案》约定,巢湖长江公司增资后全部股权转让给中核国财公司代持;增资、转让、代持后,巢湖长江公司更名为中核建工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建工六局”),成为央企控股的企业,双方可以共同对外承接各项工程,属中核建工六局承揽的工程应上缴中核国财公司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中核建工六局每年应上缴中核国财公司管理费500万元。办理更名工商手续后,巢湖长江公司应向中核国财公司预缴管理费300万元。涉案《安徽巢湖长江公司重组方案》签订后,巢湖长江公司因资金困难于2017年9月29日向中核国财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管理费。2018年1月11日,巢湖长江公司股东变更后仍未支付剩余300万元管理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中核国财公司对200万元不负有返还义务。二、2018年1月30日中,中核国财公司与巢湖长江公司、安徽省广发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巢湖市慷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代持股协议》四份协议于2018年3月19日全部予以解除,中核国财公司、巢湖长江公司、安徽省广发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巢湖市慷慨贸易有限公司各方互不违约;中核国财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变更前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巢湖长江公司、安徽省广发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巢湖市慷慨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与中核国财公司无关。中核国财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协助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三、2017年9月21日《安徽巢湖长江公司重组方案》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协议终止期间,巢湖长江公司以央企名义对外开展经济往来,参与了多起工程招投标项目并中标,但均未向中核国财公司缴纳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该行为也构成违约。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巢湖长江公司答辩称:双方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手续,但变更后的公司实际没有经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是由于上诉人中核国财公司原因造成的。一审期间,中核国财公司提出巢湖长江公司运用了其公司资源进行招投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反而是中核国财公司以自己公司名称进行的招投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判。 巢湖长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中核国财公司返还管理费200万元,违约金22027元(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3月19日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之后的违约金从2018年5月25日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2022027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中核国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巢湖长江公司与中核国财公司签订一份《安徽巢湖长江公司重组方案》约定,巢湖长江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中核国财公司代持,中核国财公司持有巢湖长江公司100%股权;代持后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核建工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且成为中核国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约定巢湖长江公司预缴管理费300万元整。2018年1月10日巢湖长江公司的股东安徽省广发建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巢湖市慷慨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核国财公司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委托代持股协议》,此后办理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巢湖长江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中核国财公司支付管理费200万元。 2018年3月19日,巢湖长江公司作为乙方,中核国财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1、鉴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总部为了维护品牌形象,且禁止其他机构以“中核”字号命名的客观事实;2、因中核国财公司上级公司结构变化,综上两条导致甲方与乙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公司就股权转让和代持合作意愿不能实施,故甲乙双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公司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前期签订的四项协议,即甲方与乙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安徽巢湖长江公司重组方案》、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3月19日当日全部予以解除;四份协议中约定所有事项,在本协议签订后全部失效,甲乙方双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公司互不违约,同时约定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前往乙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巢湖长江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一审另查明,巢湖长江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中核国财公司支付200万元人民币。2018年3月22日完成恢复原状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巢湖长江公司在与中核国财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重组方案、股权转让协议等之后又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就解除上述一系列协议的协议书,所有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受约束。双方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公司互不违约,故解除一系列重组协议方案后,巢湖长江公司向中核国财公司支付的200万元管理费,中核国财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同时,逾期不返还,还应当承担利息损失民事责任。被告中核国财公司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费计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22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76元,由被告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6元,由上诉人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程亚娟 审判员古开利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顾斯斯
判决日期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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