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水务局、黑龙江华康医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黑0403行审36号
判决日期:2019-08-19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鹤水缴[2018]第67号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查明,黑龙江华康医药有限公司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据黑价联[2015]72号文件的规定,应缴纳水资源费41548.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水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鹤水催告字[2019]第9号),要求被执行人在10日内缴纳欠缴水资源费。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水务局作出的鹤水缴[2018]第67号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白梅
审判员李晶
人民陪审员李荣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莉莉
判决日期
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