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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阳静
联系方式:0755-83688206
注册时间:2009-07-07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后海滨路3168号中海油大厦B4201-B4206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证监许可〔2009〕460号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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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海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95-198号         判决日期:2015-03-17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国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建锋、胡茗希,被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鹏跃、张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原告请求,许春海请求,1、两被告支付报喜鸟2011年增发项目持续督导津贴15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0元;2、两被告支付金信诺IPO项目持续督导费275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68750元;3、两被告支付2011年保荐代表人工资性津贴14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5000元;4、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黄俊毅请求,1、两被告支付2011年保荐代表人工资性津贴75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8750元;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李小华请求,1、两被告支付2012年6-7月报销通讯费871.4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18元;2、两被告支付2011年保荐代表人工资性津贴14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5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何永平请求,1、两被告支付报喜鸟2011年增发项目持续督导津贴15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0元;2、两被告支付2011年保荐代表人工资性津贴1108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7700元;3、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认为,一、本案原告主张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超过了仲裁申请吋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许春海自2012年12月8日、原告黄俊毅自2012年7月31日、原告李小华自2012年8月6日、原告何永平自2012年12月8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至2014年9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二、从实体上看,四名原告分别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并无薪酬等争议或未了结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关于“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主张权利”的约定有效,四原告在解除劳动关系间隔一年之后,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津贴费用,违反了双方约定,失去基本的社会道义。三、即使四原告未丧失实体权利,其请求也不应提到法律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四原告分别于2012年12月8日、2012年7月31日、2012年8月6日、2012年12月8日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分别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工资支付截止日期、社保费缴付截止日期、工作交接期限、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再主张权利”等内容。 2014年9月4日,四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其申诉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2014年10月30日,该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4]4364-4367号仲裁裁决书,以四原告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四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 四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本院。诉讼中,四原告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1、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的《催告函》、2014年7月3日的《快递单》、2014年7月31日的《律师函》、2014年7月31日的《快件单》;2、公司OA系统资料(《关于申请发放金信诺项目保荐代表人签字费用的请示》、《关于报喜鸟2012年公开增发项目签字费用发放的申请》;3、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被告质证认可原告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许春海、原告黄俊毅、原告李小华、原告何永平的 诉讼请求。 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四十元,收取20元,由四原告务负担5元(未交纳,四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赖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永周
判决日期
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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