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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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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某、黄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鼓刑初字第928号         判决日期:2015-12-28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5)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某、黄某、蒋某、欧阳东、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念某、黄某、蒋某、欧阳东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被告人念某、黄某、蒋某共谋以“德州扑克”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采用POS机刷卡、银行卡转帐、现金支付等方式购买筹码,参赌后再与赌场结算,约定赌场的股东由以上三人组成,抽头渔利的分配被告人念某占40%、被告人黄某占20%、被告人蒋某占20%,剩下20%拿去补贴、奖励表现好的部分参赌人员。被告人黄某指派被告人欧阳东租下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作为赌场,并让被告人欧阳东在赌场里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念某叫人对上述地点进行装修,买来了赌桌、筹码等赌具,并让被告人欧阳东从叶某乙处借来商户代码为8343XXXXX0200、终端号为65XX86的POS机一台、用郑某的身份证办理卡号为62×××34的银行卡一张,用于赌徒购买筹码、赌资结算等用途。被告人念某指派被告人林某在赌场里负责资金、筹码、输赢结算管理。 2014年8月24日上述赌场开业,被告人欧阳东指派郑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做卫生、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兼望风,指派赵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念某、蒋某指派叶某甲、高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里当“荷官”,负责赌局的发牌及收取每局赢家所赢赌资筹码总数的5%作为赌场的抽头渔利;被告人念某、蒋某除自己参赌外还负责召集赌客参赌。赌场每天从抽头渔利中发给被告人欧阳东、林某报酬各人民币500元,发给郑某、赵某报酬各人民币200元至300元,叶某甲、高某、张某每次从赌客处各获得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多元不等酬劳。2014年9月1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经统计:自2015年8月24日至9月10日间,该赌场先后共有王某甲、王某乙、隆某(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参赌,部分赌徒经上述POS机购买筹码合计人民币382920元;部分赌徒经卡号为62×××34的银行卡购买筹码合计人民币284141元。被告人念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蒋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多元,被告人欧阳东、林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叶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高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念某、黄某、蒋某、欧阳东、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蒋某、林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并撤销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因被告人欧阳东系累犯,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念某辩称,参赌人员只有十来人,赌资也少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 被告人念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金额、参赌人数、同案犯作用等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核实;二是被告人念某配合侦查机关,劝说同案犯蒋某投案自首,应认定为立功;三是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念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两年左右量刑。 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蒋某具有自首情节;二是其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退赃、缴纳罚金;三是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四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五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公诉机关关于赌资金额、参赌人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三是其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优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故建议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阳东对罪名没有异议,其辩称犯罪金额应扣除私人用途等未用于赌博的钱。 被告人欧阳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公诉机关关于赌资金额、参赌人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被告人欧阳东在共同犯罪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三是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四是被告人欧阳东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故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被告人念某、黄某、蒋某共谋以“德州扑克”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采用POS机刷卡、银行卡转帐、现金支付等方式购买筹码,参赌后再与赌场结算,约定赌场的股东由以上三人组成,抽头渔利的分配被告人念某占40%、被告人黄某占20%、被告人蒋某占20%,剩下20%拿去补贴、奖励表现好的部分参赌人员。被告人黄某指派被告人欧阳东租下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作为赌场,并让被告人欧阳东在赌场里负责日常管理。上述地点装修完毕,配备赌桌、筹码等赌具后,被告人欧阳东从叶某乙处借来商户代码为834391057220200、终端号为65718786的POS机一台、用郑某的身份证办理卡号为62×××34的银行卡一张,用于赌徒购买筹码、赌资结算等用途。被告人念某指派被告人林某在赌场里负责资金、筹码、输赢结算管理。 2014年8月24日上述赌场开业,被告人欧阳东指派郑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做卫生、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兼望风,指派赵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念某、蒋某指派叶某甲、高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里当“荷官”,负责赌局的发牌及收取每局赢家所赢赌资筹码总数的5%作为赌场的抽头渔利;被告人念某、蒋某除自己参赌外还负责召集赌客参赌。赌场每天从抽头渔利中发给被告人欧阳东、林某报酬各人民币500元,发给郑某、赵某报酬各人民币200元至300元,叶某甲、高某、张某每次从赌客处各获得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多元不等酬劳。2014年9月1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经统计:自2015年8月24日至9月10日间,该赌场先后共有王某甲、王某乙、隆某(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参赌,部分赌徒经上述POS机购买筹码合计人民币332090元;部分赌徒经卡号为62×××34的银行卡购买筹码合计人民币284141元。被告人念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蒋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多元,被告人欧阳东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林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念某到案后,主动提出可以动员同案犯蒋某投案自首,在公安民警见证监听下,被告人念某拨打电话给被告人蒋某,劝说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POS机消费记录、相关联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涉案银行帐户明细等书证,证实本案赌场所使用的POS机及其绑定的叶某乙名下的银行卡,以及郑某、被告人欧阳东的银行卡进行赌资结算结转的事实。 2、证人叶某甲、高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份,叶某甲经被告人蒋某介绍,高某、张某经被告人念某介绍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的赌场担任荷官,负责发牌,并按每局赌资的5%抽水,赌场从中按天支付她们工资。这个赌场的股东有被告人念某和蒋某,念某负责接待客人、拉客以及打理赌场日常事务,蒋某负责拉客。被告人欧阳东、林某、郑某等人是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欧阳东在念某的指示下管理赌场、与客人结算赌资;被告人林某负责发筹码、记帐、郑某负责打杂。一部分赌客通过POS机结账,一小部分赌客用现金结算,也有一部分赌客直接将赌资转给被告人念某。赌场大约8月24日对外营业,中间停了几天没有营业,9月10被公安机关查封。 3、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欧阳东以每日工资200元为条件,让其帮助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的赌场望风。2014年9月10日21日许,其在赌场楼下望风时,听到有公安局的人来检查,于是通知被告人林某,后来听说赌场被查了。 4、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份时,被告人欧阳东让其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的赌场打杂,每日工资200-300元。赌场内每天大约有五、六个赌客,其认识的有胡某、王某甲。被告人林某给赌客们发筹码并记帐,被告人欧阳东还用其身份证办了一张建行的银行卡进行使用。 5、证人叶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被告人欧阳东以支付刷卡金额0.8%的条件向其借用一台POS机,该POS机绑定其卡号为62×××86的平安银行卡。同年8月26日至9月9日,被告人欧阳东借用POS机期间,其扣除0.8%的手续费后,都会通过手机银行将刷卡消费后的钱款转给被告人欧阳东的光大银行帐户,其手机中保留着转帐记录。 6、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隆某等参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至9月期间,他们由被告人念某或蒋某介绍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打德州扑克赌博,被告人念某、蒋某也会陪客人一起玩,被告人欧阳东在赌场中负责刷POS机,被告人林某负责发放筹码和记帐,如果输赢不多,他们会用现金与赌场进行结算,若输了还可用POS机刷卡结算,若赢了赌场会通过手机转帐结算。 7、被告人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中旬,其与被告人黄某、蒋某商议开设赌场,其负责拉客人参赌和管理赌场,可分赌场收益的40%;被告人黄某负责拉关系,使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可分收益的20%;被告人蒋某负责给赌场拉客人,也分收益的20%;剩余的20%用于奖励熟客。赌场的工作人员有被告人欧阳东、林某、赵某、郑某、叶某甲、高某等人。其中被告人欧阳东是黄某介绍来的,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工作、管理POS机,并替黄某处理事务,每日工资500元;其叫来的被告人林某负责筹码的登记、发放和记帐,每天工资500元;赵某负责给赌场望风,每天工资200-300元,被告人欧阳东叫来的郑某负责卫生、跑腿、望风,每天工资200-300元;叶某甲、高某等人是荷官,工资一般也有四五百元。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从2014年8月24日开业至9月10日被查处,期间约5天停业,每天基本是晚上七八点至凌晨一两点进行营业,每天有5-8人参赌,赌客有胡某、隆某、王某甲等11、12人。每局收取赌资总额的5%为抽水,赌客输赢较少的话,会以现金结算,如果钱较多,可以刷POS机或直接将钱转入郑某名下的银行卡。POS机是其让被告人欧阳东借来的,要支付机主千分之八的手续费,所刷的钱会转给欧阳东,欧阳东再将钱转到郑某名下的银行卡,每天赌博结束,除去工作人员工资和费用后,其再通过手机银行将纯收益按比例转帐给其与黄某、蒋某的银行卡内。期间被告人蒋某通过这部POS机套现5万元。其从赌场中共获利5万元。 8、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初,被告人念某与其商议以“德州扑克”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给其20%的股份,其负责找关系保护赌场。其同意了,让被告人念某将赌场设在温泉派出所辖区内,并介绍被告人欧阳东帮助念某管理赌场,被告人欧阳东平时会向其汇报赌场的营运情况,帮其拿应得的收益。被告人念某负责管理赌场的工作和拉赌客赌博,占股40%。念某另外联系了一个股东,即被告人蒋某,负责拉客人来赌博,占股20%。其听欧阳东说赌场设在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其还介绍饶某给念某给赌场做装修。赌场中按每局赌资总额的5%抽水,每天可抽水大几千至一万多元,赌场从8月24日开始对外营业,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处,中间停了几天没有营业,其非法所得共计2万元。 9、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初,被告人念某与其商议开设赌场打德州扑克,通过抽水的方式赚钱,让其为赌场拉客,给其20%的股份,其同意了。后来,被告人念某介绍被告人黄某给其认识,并称也是股东,占20%的股份,可以帮助找关系,使赌场不被公安查处。被告人念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会拉赌客到赌场赌博。除了三个股东外,赌场还有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欧阳东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管理POS机,帮赌场找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负责帐目管理,筹码发放。赵某负责在楼下望风。郑某负责做卫生,打杂。叶某甲、高某等人是荷官。同年8月24日,赌场向外营业,其叫王某甲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的赌场赌博。赌场按每把赌局赌资总额的5%抽水,每天可以抽水大几千到两万元之间。赌客少量的输赢由被告人林某用现金结算,赌客还可以通过刷POS机或直接转帐到指定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结算。每天营业结束后,被告人欧阳东和林某就会将赌场收益结清,支付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由其和念某核对帐目后,将银行卡内的收益分别转到三个股东的卡内,其共获得收益2万多元。另外,赌场刚开业时,其曾在POS机上套现5万元。 10、被告人欧阳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某让其帮忙做事,并把被告人念某介绍给其,念某告诉其要开设一个赌场,让其租下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由其负责组织赌场的日常工作,一天工资500元人民币,其同意了。其租下房屋后,被告人念某开始装修房间,购买赌桌、赌具等,请来被告人林某负责筹码的登记、发放和记帐,请小妹当荷官,其请郑某到赌场做卫生、跑腿,其每日发500元给被告人林某,发200-300元给郑某。被告人念某让其准备一张银行卡和一部POS机给赌场使用,其用郑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功能,又向朋友叶某乙借来一部POS机。赌场准备好后,被告人念某和蒋某就开始通知客人来,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按赌资总额的5%抽水,每天抽水金额大约一万多元。赌场从八月二十几号开业,九月十号被抓,期间有三四天停业,营业时间一般是每天晚上七八点至凌晨一两点钟。赌客输赢的钱可以现金方式与被告人林某进行结算,可以通过手机银行转帐的方式与被告人念某进行结算,还可以通过刷POS机的方式进行支付,刷POS机的钱会打到叶某乙的帐号上,叶某乙收取0.8%的手续费后,会将剩下的钱汇给其,其再将钱汇入郑某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念某,由被告人念某通过手机银行进行汇款分配。该POS机在赌场经营期间所刷金额基本上都是赌资,要扣除被告人蒋某套现的金额。该赌场的股东中,被告人念某占4成股份,蒋某、黄某各占2成股份,剩余的2成用于奖励多带客到赌场的客人。其从赌场中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11、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被告人念某让其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恒宇国际大厦A座818房的赌场工作,负责筹码的管理、赌资记帐和结算。该赌场的股东念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并给赌场拉客人;股东蒋某负责给赌场拉客人。被告人欧阳东是工作人员,负责管理POS机以及其他一些杂事;欧阳东还请来郑某做卫生,请来赵某望风;张某、叶某甲、高某负责发牌、抽水。赌场从2014年8月下旬开始对外营业,9月上旬被公安机关查处,中间停业了几天,基本上每晚七八点至凌晨一两点开放。赌场中用德州扑克进行赌场,每局都会抽取赌资总额的5%作为抽水。输钱的客人可以通过刷POS机或网银转帐给念某管理的一个银行帐户。每天营业结束后,其与被告人欧阳东结算后向被告人念某、蒋某汇报,之后由他们通过手机转帐的方式。 12、前科材料,证实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念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羁押期限为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12月5日。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欧阳东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 13、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念某、黄某、欧阳东、林某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念某到案后,主动提出可以动员同案犯蒋某投案自首,在公安民警见证监听下,被告人念某拨打电话给被告人蒋某,劝说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念某、黄某、蒋某、欧阳东、林某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即“被告人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欧阳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念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蒋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欧阳东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毛岚岚 人民陪审员林前落 人民陪审员蔡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佳佳
判决日期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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