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聚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222民初169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08-08
法院: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盘水聚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宏公司”)与被告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火炬公司”)、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聚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株洲火炬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588092.49元及利息1383309元,【利息按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以4588092.49元×2.25%(银行同期存款利率0.075×3),从2018年1月13日起暂计至2019年2月13日】,合计5971401.49元;2.依法判决被告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株洲火炬公司将其从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的工程名称为,盘县X27封家岭至城关、Y042小观音寺至岔河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聚宏公司施工。2015年9月26日,原告聚宏公司与被告株洲火炬公司签订《沥青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株洲火炬公司与被告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于2017年10月13日进行了交工验收,确认县道X27封家岭至城关公路改造面积为158266.87平方米。被告株洲火炬公司与原告聚宏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对沥青工程进行了红算,并签订了《沥青工程完工结算确认书》,确认工程价款为11424505.60元,县道X27封家岭至城关公路改造面积为144148平方米,Y042小观音寺至岔河公路改造面积为128186平方米,但该确认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不一致,县道X27封家岭至城关公路改造面积应为158266.87平方米。期间,被告株洲火炬公司支付了原告工程款7500000元,截止2019年2月20日,尚欠原告工程款4588092.49元,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该项目沥青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如实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六盘水聚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因驳回起诉退还原告六盘水聚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再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忠能
判决日期
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