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泰姜民初字第02807号
判决日期:2015-12-18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华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云
判决日期
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