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1625民初422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8-08
法院: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6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62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周口市鑫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周涛
陪审员朱传杰
陪审员梁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莉淇
判决日期
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