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嘉鱼县应急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鄂1221行初7号
判决日期:2019-08-06
法院: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鱼县应急管理局不服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叶汉萍
人民陪审员刘晓地
人民陪审员易望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彭小博
判决日期
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