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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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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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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尚某某、胡某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281刑初703号         判决日期:2019-08-06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未检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3、尚某某、胡某某、戴某某、王某某3、向某某4、陈某3、陈某杰、张某立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烨,被告人向某3、尚某某、胡某某、戴某某、王某某3、向某某4、陈某3、陈某杰、张某立,辩护人徐科飞、龚恒、贾梦蝶、丁艳、陈柯、王祥、周苗红、苏建成、叶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向某3、尚某某因个人纠纷,约定当日“见面解决”。后被告人向某3纠集被告人王某某3、戴某某、向某某4、陈某3及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陈某1(另案处理),刘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尚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杰、张某立及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本市长安路某电器公司门口碰面并斗殴,斗殴中被告人向某3、向某某4及刘某持械。 当日,被告人向某3、胡某某、戴某某、尚某某、陈某杰、张某立被抓获归案。同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3被抓获归案。同月16日,被告人陈某3、向某某4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从案发地附近提取到作案工具砍刀1把并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3、尚某某、胡某某、戴某某、王某某3、向某某4、陈某3、陈某杰、张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提取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口本复印件、情况说明,证人刘某、张某、冯某、梁某、向某、陈某2、王某、陈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向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 四、被告人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 六、被告人向某某4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七、被告人陈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 八、被告人陈某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 九、被告人张某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一个月零二日,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诸张琳 人民陪审员叶厥翔 人民陪审员魏忠坤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俞红
判决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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