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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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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占春、王鸿霞等与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豫0184民初4742号         判决日期:2016-12-30         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占春、王鸿霞诉被告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占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绿湖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以21241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支付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9380.04元(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日标准为212.42元,计562天),并继续支付至维修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后实际交付日止,由绿都和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若三被告之一能作出书面承诺:如因维修房屋有关的行为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日后给原告造成损失由其赔偿,原告不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请求判令绿湖退回涉嫌多收的原告购房款116247元,由绿都承担连带责任;若二被告之一能向原告作出合理解释并对解释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原告撤回该项请求。3、请求判令绿湖赔偿因其违反销售承诺、隐瞒不利因素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贬值和生活不便等损失,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由绿都承担连带责任;若二被告之一能书面承诺自起诉之日起3个月内兑现销售承诺、消除不利因素,原告撤回本请求相关部分。4、请求判令绿湖赔偿原告长期因投诉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酌定2000元、误工费等项开支酌定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由绿都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对房屋地基、主体结构、日照时间、房屋渗水原因、排水设施、房屋维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峰项问题进行鉴定,原告将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请求赔偿的具体数额。6、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鸿霞先后购买绿都房屋3套,但房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经双方多次协商维修未果,原告诉于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占春、王鸿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亚磊 审判员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万亚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郭闽然
判决日期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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