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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斌
联系方式:0851-83829000
注册时间:2013-06-09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1号E区7栋18-23号
简介:
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护坡、隧道、路面路基、机场跑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高层建筑、仿古建筑、厂房工程的施工;大中型水电站及火电厂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城建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修、幕墙、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河道治理;土石方工程;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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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3执异18号林方中与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黔0113执异18号         判决日期:2019-08-05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林方中与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林方中以李斌、冯磊、刘志云系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李斌、冯磊、刘志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林方中称,李斌、冯磊、刘志云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三人均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权利产生侵害,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申请追加李斌、冯磊、刘志云为共同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林方中与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白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林方忠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7月22日的工资人民币33000元、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工资20900元;二、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林方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7400元;三、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林方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784元;四、林方忠与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8月30日起解除;五、驳回林方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未得以履行,林方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2013年年度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6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31000万元,李斌、冯磊、刘志云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载明,李斌认缴出资15810万元,实缴3162万元,余额交付期限为2015年6月4日;冯磊认缴出资12090万元,实缴2418万元,余额交付期限为2015年6月4日;刘志云认缴出资3100万元,实缴620万元,余额交付期限为2015年6月4日。 经本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显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21日变更注册资本为61800元,其中,李斌认缴出资31518万元,冯磊认缴出资24102万元,刘志云认缴出资6180万元,三人认缴出资已在2017年12月31日实缴。 以上事实,有(2015)白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2016)黔0113执172号执行裁定书、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林方中要求追加李斌、冯磊、刘志云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一 审判员丁亮 审判员王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曾小莲 书记员谭海龙
判决日期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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