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志峰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0702民初1653号
判决日期:2016-12-30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志峰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银志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依法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高冠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宇宙
判决日期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