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培明、刘静等与王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豫0503民初1793号
判决日期:2016-12-29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培明、刘静与被告王帅、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培明、刘静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帅、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姚培明、刘静撤回对被告王帅、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姚培明、刘静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舒泰
判决日期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