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防集团上海安智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7执6812号
判决日期:2016-12-29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16)沪0117执68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许春,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挺,男。被执行人南防集团上海安智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述静。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松人社监(2016)理字第0058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处罚人南防集团上海安智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该决定确定的补发15名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资16362元及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3063.9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行政裁定: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松人社监(2016)理字第0058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并于同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赴被执行人的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沧泾路XXX号”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停止经营;本院还先后向工商、房地产、证券、银行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及证券开户登记;执行中,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沪EQXXXX、沪D2XXXX的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故本院难以处置变现。执行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南防集团上海安智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梁志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郭婵瑶
合议庭
审判长梁志泉
审判员陈长英
审判员白志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钟莹
判决日期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