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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神洲泓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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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雄飞
联系方式:028-65179589
注册时间:2005-01-14
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99号5栋23层2314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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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成民初字第02903号         判决日期:2016-12-2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飞公司)、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阳公司)、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际里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成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被告恒大成都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恒大成都公司的反诉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2016年5月25日、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杰、彭兴国,被告(反诉原告)恒大成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李均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大成都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000万元(大写:贰亿捌仟万元整);2.判令恒大成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雄飞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成为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D10号地块(东临东大街,南邻宏济巷,西邻宏济中路,北邻锦东路,约合32.12亩)土地整理项目的投资人。同年5月,雄飞公司和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以下简称锦江危改中心)签订《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D10号地块土地整理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主要约定:1.锦江危改中心负责项目地块的实际搬迁、安置补偿、土地平整等工作,雄飞公司作为投资人投入项目所需全部资金约11.73亿元。2.依据成府发[2011]26号文件,锦江危改中心按12%的年回报率向雄飞公司支付投资回报,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雄飞公司计付资金成本,资金成本从投资款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地块第一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束之日止。3.若项目地块第一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标,从流标之日起项目所有的资金利息由雄飞公司承担。4.雄飞公司的投资本金、投资回报、资金成本,待土地整理完毕并通过规定程序完成出让后,按政策规定全部返还等。 2013年3月22日,雄飞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关联公司成都金汇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湾公司)全权代其履行《合作合同》中的义务。同年4月26日,雄飞公司的另一关联公司四川紫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泉公司)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紫泉公司向四川信托公司贷款9亿元,按年利率13.23%计算利息(双方后于2015年6月订立《补充协议二》将年利率下调为12.4%)等。同年6月9日,紫泉公司和金汇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金汇湾公司向紫泉公司借款9亿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按年利率13.23%计算利息等。同年6月17日,紫泉公司将9亿元支付至金汇湾公司,金汇湾公司于次日将8亿元资金划付至锦江危改中心账户。至此,雄飞公司履行了《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出资义务。 2013年9月2日,根据项目统一安排,雄飞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锦江投促局)签订《东大街D-10地块投资服务协议》,主要约定:锦江投促局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在土地整理项目达到上市要求后4个月内进行挂牌出让,雄飞公司必须通过自身或关联公司参与挂牌竞买并出价,如不参与竞买导致流标的,锦江投促局从应返还给雄飞公司的土地整理款中扣除5000万元作为违约金等。 2014年10月底,锦江危改中心完成了对东大街D-10号地块的整理。2015年年初,恒大成都公司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和充分考察论证,与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达成了先由三原告出资设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竞买地块,恒大成都公司收购三原告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操作思路。 2015年4月24日,三原告共同出资设立了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麟公司)。同年5月27日,三原告与恒大成都公司签订《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1.恒大成都公司收购三原告所持有的项目公司100%的股权。2.本协议签订前,雄飞公司已通过法定程序对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东接一心桥南街、南至宏济巷、西临宏济中路、北至东大街的约32.12亩的土地进行了一级整理投资,连同雄飞公司自有的3.53亩(实际为4.61亩)和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18.46亩土地,合约54.11亩(净用地面积29934㎡,约合44.9亩),已全部整理完毕,净地打围。3.三原告应全力推进,原则上确保项目地块于2015年6月30日挂牌出让,项目地块的竞买保证金由三原告出借给项目公司缴纳,尽全力确保于2015年6月30日前项目公司可按本协议约定取得项目地块(以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为准)。4.如因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即,若无任何法律及政策障碍,任何一方中途擅自解除本协议、三原告的项目公司获得项目地块后拒不转让或者恒大成都公司拒不受让本协议项下股权、任何一方在协议中表述不实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等,则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但依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除外。协议还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地块、具体操作程序、股权对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为了履行与恒大成都公司之间的协议,雄飞公司安排其关联公司四川神洲泓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洲泓宇公司)与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神洲泓宇公司将自己名下两块面积约合4.61亩土地,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由该中心整合进入已经完成拆迁的项目地块和政府原收储地块一并上市出让。在三原告出让了很大经济利益,并在多方协调下,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2日发布成公资土拍(2015)35号土地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拍卖涉案地块,并于2015年9月6日刊登于《华西都市报》第6版。三原告设立的瑞麟公司做好了参与竞拍报名的准备,并于2015年9月23日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了《竞拍协议》。 就在三原告积极筹措4.8亿元竞买保证金时,2015年9月10日,恒大成都公司突然向三原告发出《关于不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函》,以地块未在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逾期两月有余,该项目错过最佳投资时机,严重影响恒大地产集团在四川今年新项目上马和资金使用情况为由,表示不再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9月11日,三原告委托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向恒大成都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涉案地块的拍卖公告已于2015年9月2日发出,三原告正在履行约定义务,并阐明了三原告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要求恒大成都公司给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回复,如执意违约,则应承担近4亿元的经济损失。2015年9月15日,恒大成都公司再次向三原告发来《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规定正式解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 尽管恒大成都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三原告仍于2015年9月23日筹措到4.8亿元竞拍保证金,并于当天打入瑞麟公司账户。但因涉案项目投资巨大(购买土地需要约19亿元,修建至少还需要20亿元),三原告难以独自开发,同时也为了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2015年9月24日,三原告只得停止地块竞拍工作,导致项目地块流拍,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具体如下:1.雄飞公司支付的土地整理投资款本金8亿、应取得的投资回报款和资金成本共计3.33亿元[投资回报款以8亿元投资款为基数,从支付次日(即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流拍时止,按年回报率12%计算;资金成本以8亿元投资款为基数,从支付次日(即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流拍时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1.33亿元,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涉案地块最终拍卖成功之日暂按一年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1.405亿元(按雄飞公司的融资成本年利率12.4%暂计算一年,如一年期间内地块还不能竞拍成功,计算资金利息损失的期间应相应延长)。2.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后三原告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1.505亿元。计算公式为:7500元/㎡×273689.55㎡-6950元/㎡×273689.55㎡=1.505亿元。3.雄飞公司的关联公司神洲泓宇公司名下约4.61亩地块,因为配合整理地块合并出让由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低价收储的直接损失16578.4万元,计算公式:(4200万元/亩-596万元/亩)×4.61亩=¥1.66亿元(6950元/㎡×9.0×666.67㎡=4170.02万元/亩,约为4200万元/亩)。上述损失共计约4.57亿元,三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主张2.8亿元。 三原告认为:第一,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2015年6月30日,只是各方达成的原则期限,并不是一个确定日期,因为地块最终上市拍卖的时间并不是三原告能够确定的,而是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第二,价值近20亿元的地块,上市时间即使比双方预计时间延后2个多月,也属合理。第三,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对逾期履行义务做了违约责任约定,即使将2015年6月30日理解为确定日期,三原告的行为也只是一般违约,而不是根本违约,仅需按协议约定承担逾期履行违约责任,恒大成都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恒大成都公司以延期2个月为由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无效,构成根本违约。实际上,恒大成都公司之所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本原因是其耗资约65亿港币于2015年7月15日收购了华人置业旗下的成都市文化馆原址上修建的华人置业广场等三项目,再在成都市××大街修建另外一个地标性建筑显得多余,不符合其自身利益。在项目地块拍卖公告发出后,恒大成都公司先发函明确表示不履约,构成预期违约;后又未经催告程序就直接发函单方解除协议,也反映了其寻找所谓的理由解除合同的迫切心情和真实目的。 恒大成都公司辩称,第一,因原告根本违约,恒大成都公司依法解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根本违约表现在:原告故意迟延履行己方义务导致项目地块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挂牌出让;在协议中承诺严重不实,拍卖地块并非双方约定地块,《股权转让协议》根本无法履行;从协议看,2015年6月30日应该是最后期限,原告没有在6月30日前取得项目地块导致被告的投资计划、为此准备的资金长期悬空,被告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第二,恒大成都公司解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即使有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原告在诉讼中重复计算损失。原告自行决定放弃竞拍后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原告主张的巨额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恒大成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向恒大成都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2.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就成都市××大街D-10号地块约54亩土地开始进行沟通。2015年3月9日,反诉人致函被反诉人,在对容积率、出让公告内容等提出要求的同时,特别在第一条中明确强调“一、我司为香港上市全国性领头房企,为确保项目取得后于年内顺利开盘销售,请贵司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将地块于2015年3月内公告出让,最迟不晚于2015年4月底公告出让”。2015年5月2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反诉人在原时间要求上放宽了两个月,双方约定被反诉人“尽全力、确保项目地块于2015年6月30日挂牌出让;……尽全力确保于2015年6月30日前项目公司可按本协议约定取得项目地块”。双方同时约定“如因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在协议中表述不实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等,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反诉人准备了相应的配套资金,待被反诉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项目地块后立刻购买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并进行开发。但时至6月30日,被反诉人非但未能取得项目地块,甚至都未能协调相关部门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己构成根本违约。2015年9月2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土地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拍卖涉案地块,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在协议中表述严重不实,造成本协议根本无法履行,被反诉人再次构成根本违约。2015年9月15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出《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函》,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针对反诉共同答辩称,恒大成都公司所称2015年3月9日的函件并未收到,《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对取得地块期限为原则性规定,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也有明确约定,在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恒大成都公司解除合同的函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即使超过两个月项目地块才公开拍卖,也不构成根本违约,故恒大成都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D10号地块土地整理项目合作合同》《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D10号地块土地整理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一)》、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用信息以及公司章程、《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不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函》《律师函》《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函》、成公资土拍(2015)35号土地拍卖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网上报名协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拍卖会成交结果一览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关于东大街D10号地块土地整理项目的投资本金、投资回报及资金成本告知函》、锦江危改中心《进账单》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出示的与紫泉公司、金汇湾公司、四川信托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书》《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转账凭证、收据、进账单、还款凭证等证据,恒大成都公司提供的恒大地产集团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对账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在本院认为中一并进行阐述。对双方出示的其余证据,因缺乏与本案事实的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全案证据见附件清单)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实 2015年4月24日,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共同出资设立瑞麟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5年5月27日,三原告与恒大成都公司签订《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主要约定:(1)恒大成都公司收购三原告所持有的瑞麟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100%的股权。(2)本协议签订前,雄飞公司已通过法定程序对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东接一心桥南街、南至宏济巷、西临宏济中路、北至东大街的约32.12亩的土地进行了一级整理投资,连同三原告自有的3.53亩和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18.46亩土地,合计共约54.11亩,国有用地性质为商业兼容住宅,除去高压走廊、防护绿地面积6140㎡,净用地面积29934㎡(约合44.9亩),现已全部整理完毕,净地已打围。(3)三原告尽全力推进,原则上确保项目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项目地块。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地块,协议主要约定:(1)项目公司的股东系雄飞公司、飞阳公司、星际里公司,项目地块为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接一心桥南街,南至宏济巷,北至东大街,西临宏济中路,净用地面积29934平米(约合44.9亩),土地性质为商业兼容住宅。(2)项目地块取得后,出让金的发票抬头将以项目公司名称“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开具。(3)三原告负责将项目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送达如下:用地性质为商业兼容住宅,总用地面积为36074㎡,净用地面积为29934㎡,容积率9.0,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69406㎡,商业面积和住宅面积比例为80%:20%,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69406㎡;地上可售建筑面积不少于260383㎡(其中商业地上可售建面215524.8㎡,住宅地上可售面积44858.2㎡),项目地块有限高,其中住宅100米,商业230米,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具体按规划条件通知书执行。(4)项目地块现为净地,无任何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关于具体操作程序,协议主要约定:(1)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内,恒大成都公司负责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如不存在与三原告在本协议中声明不符事项或者本协议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双方按本协议约定事宜展开实际操作,否则,恒大成都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2)三原告尽全力确保项目地块于2015年6月30日挂牌出让,项目地块的竞买保证金由三原告全额借款给项目公司缴纳,尽全力确保于2015年6月30日前项目公司可按本协议约定取得项目地块(以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为准)。(3)三原告负责在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地块,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一次性变更至乙方名下。(4)双方同意纳入项目供股权转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公司100%股权,项目公司银行账户上不少于1000万元货币资金;(2)与项目地块相关的完整权益等。关于包干费,协议主要约定:(1)恒大成都公司应支付的包干费总额暂计为71799.8968万元(其中项目公司负债43751.5344万元,支付给三原告的股权对价暂计为28048.3624万元)。股权对价计算公式为=7500元/㎡×269406㎡-实际成交价(暂定为6496元)×269406㎡+1000万元,股权对价按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调整,暂计人民币280483624元。鉴于三原告承诺项目地块的成交价不少于175006.1376万元,则项目地块的成交价楼面地价低于6496元/㎡的,则上述的股权转让金的计算时实际成交价按6496元/㎡进行计算。(2)如项目地块的净用地面积少于29934平方米的,则减少部分按67500元/㎡的标准由恒大成都公司直接从任一期股权金中扣减。关于违约责任,协议主要约定:(1)三原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30日时,逾期一日,按照已付的万分之七向恒大成都公司支付违约金。(2)如因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即若无任何法律及政策障碍,任何一方中途擅自解除本协议、三原告的项目公司获得项目地块后拒不转让或者恒大成都公司拒不受让本协议项下股权的、任何一方在协议中表述不实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等的,则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但依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除外。 2015年7月22日,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神洲泓宇公司签订[成土储(锦)(2015S)第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以总价2749.2902万元的价格收购了神洲泓宇公司所有的位于锦江区成国用(2009)第928号(面积3.533835亩)和成国用(2009)第915号(面积1.078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5年9月2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成公资土拍告(2015)35号土地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拍卖涉案地块。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宗地位置:锦江区一环路以东、东大街以南。(2)净用地面积:30409.95平方米(合45.6149亩)。(3)土地用途与使用年限:商服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4)拍卖起叫价:楼面地价6950元/平方米。(5)竞买保证金:48000万元。(6)拍卖出让时间:2015年9月24日10时。(7)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可修建计容面积不大于273689.55平方米(其中,可兼容的住宅面积不大于59116.94平方米,且住宅建筑须布置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二类住宅用地内);建筑密度:总建筑密度不大于40%,其中高层主体建筑密度不大于20%;建筑高度:用地内建筑物(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点高程不大于航空限高绝对海拔高程680米(建筑物最高点相对地面高度约183米);规划用地使用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二类住宅用地。 2015年9月7日,瑞麟公司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网上报名协议》。 2015年9月10日,恒大成都公司向三原告送交《关于不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函》,内容为:“贵我双方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贵方应尽全力确保项目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项目地块,但项目地块至今依然未取得,迄今已逾期两月有余。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结合集团年度战略投资计划,本项目已错过最佳投资时机,进而严重影响集团在四川今年新项目上马和资金使用情况,当下已不利于进行项目投资。故,我司决定不再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请贵司自行确定是否参与项目地块竞买或者寻找新的合作伙伴”。 2015年9月11日,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受三原告委托向恒大成都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目前并无任何法律及政策障碍,双方均应按诚信原则继续推动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不是肆意毁约”,要求在接函后三日内给予合同继续履行的回复,如不回复执意违约,将承担4亿元的经济损失。 2015年9月15日,恒大成都公司向三原告送交《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函》,内容是:“由于贵方未于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项目地块,迄今逾期已达2.5月,严重影响我司投资计划,已不能实现我司合同目的。为避免扩大损失,现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相关规定,正式解除与贵方签订的《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9月18日,雄飞公司向瑞麟公司银行账户支付4.8亿元,瑞麟公司向雄飞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四川雄飞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80000000元(大写:肆亿捌仟万元整),用于我公司解缴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以东,东大街以南(综地编号:JJ06(21/252):2015-059)土地竞买保证金,相关利息费用按贵公司的融资成本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借款单位:成都瑞麟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18日”。 2015年9月24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拍卖会成交结果一览表(2015年9月24日)》,显示涉案地块“流拍”。 (二)《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土地的相关事实 2012年5月25日,雄飞公司和锦江危改中心签订《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D10号地块土地整理项目合作合同》,主要约定:1.项目范围是东临东大街已拆空地,南临宏济巷,西临宏济中路,北临锦东路(最终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为准),项目面积约32.12亩(最终面积以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实际放线为准)。2.锦江危改中心负责项目的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补偿、建筑垃圾清运、场地平整及设立围墙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雄飞公司以投资方式参与项目,根据本合同约定投入项目全部资金,享受投资回报和资金成本,承担投资风险。3.按照成府发[2011]26号文件规定,锦江危改中心按照年回报率12%给予雄飞公司投资回报,从投资款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项目第一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束之日止,根据项目实际占用雄飞公司资金的时间和金额,按照上述回报率照实结算;锦江危改中心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雄飞公司计算给付资金成本,从投资款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项目第一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束之日止,根据项目实际占用雄飞公司资金的时间和金额,按照上述利率照实结算等。 2012年11月,雄飞公司和锦江危改中心签订《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D10号地块土地整理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一)》,主要约定:从2012年8月8日起,锦江危改中心按照原合同约定对项目地块进行改造意愿征询和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登记,除A地块(新天美地小区)外,其余地块住户的改造同意率达95%以上,双方同意将A地块和其余(B、C、D、E)片块划片区分布实施改造,待原地块安置房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由锦江危改中心按照划片区方式分步启动D10号地块片区旧城改造的模拟签约工作等。 2013年6月18日,雄飞公司委托金汇湾公司代其向锦江危改中心支付项目投资款8亿元。 2015年11月17日,锦江危改中心退还雄飞公司投资本金5000万元,2015年11月24日,锦江危改中心退还雄飞公司投资本金4200万元。 2015年12月3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拍卖会成交结果一览表(2015年12月03日)》,显示涉案地块“流拍”。2016年02月03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拍卖会成交结果一览表(2016年02月03日)》,显示涉案地块“终止”拍卖。2016年6月29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拍卖会成交结果一览表(2016年06月29日)》,显示涉案地块以231115.62万元总价由成都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拍得,成交价为9500元/平方米。该次拍卖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与2015年9月2日成公资土拍告(2015)35号土地拍卖公告相比,在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2016年7月7日,锦江危改中心向雄飞公司发出《关于东大街D10号地块土地整理项目的投资本金、投资回报及资金成本告知函》,锦江危改中心计算的项目地块投资本金、投资回报和资金成本截至2015年9月24日为1040250827.39元(已扣除2015年11月支付的投资本金9200万元),并于2016年8月26日支付了990250827.39元。雄飞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锦江危改中心发出《公函》,主张锦江危改中心少计算投资本金、投资回报和资金成本104131994.82元,并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本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40529252.5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6800元,由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7353.7元,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74944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减半收取35450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寅 审判员刘冠男 人民陪审员雷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刚
判决日期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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