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嵇春波
联系方式:0532-88706866
注册时间:2008-07-24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水路36号
简介: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认证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张瑞芬与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招城民初字第425号         判决日期:2016-12-29         法院: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瑞芬与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仲伟宁,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王菁,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伟、高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瑞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招远站院内天然气管道里添加的化学药剂发生泄露,渗入地下水中,将水污染,致原告家的水井也被污染,原告因使用被污染的水井里的水,导致中毒,于2013年8月16日就诊于招远市人民医院,住院48天;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2月24日、2014年5月30日原告又分别到烟台毓璜顶医院、潍坊眼科龙口分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检查治疗,现原告至今仍未康复。2013年8月27日,由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刘家村委委托,在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原告家的水进行了检验,2014年1月26日,经招远市环保局委托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对原告家的水又进行了检验,结果水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四氢噻吩等多种危害物。两被告对该管道负有管理义务,因管理不当导致天然气里的化学药剂泄露,致使原告中毒。 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不存在造成原告家中水井污染的损害行为;2、原告患病与被告所使用的加臭剂中的四氢噻吩之间无因果关系;3、原告诉请的100万元赔偿无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辩称意见。另外1、被告并非造成水污染的责任主体,被告公司从未向天然气管道中添加任何化学药剂,不存在药剂泄露情形,不应对原告的请求进行赔偿;2、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公司与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被告公司与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是将天然气设施安放在我方站场内,该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向其设施实施加臭作业,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害与被告公司无关,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份,原告因经常出现眩晕、胸闷、憋气、皮肤瘙痒、手足抽搐等症状到招远市人民医院就诊,在招远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的诊疗记录中记载:“……感觉空气中有异味,自疑是滨海燃气泄漏未在意……后发现自家井水有异味,考虑是燃气泄漏所致……”,诊断结论:抽搐原因?液化气中毒?神经宫能症?原告在招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8天。因怀疑病情系自家水井被天然气泄漏所致,原告到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刘家村民委员会反映,后原告又因身体不适,于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2月24日、2014年5月30日分别到烟台毓璜顶医院、潍坊眼科龙口分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检查治疗,以上原告共花医疗费42942.47元;2014年8月18日,原告又到招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12663.52元;2015年1月25在招远市齐山镇卫生院就诊,花医疗费3474.22元,以上共计花费医疗费59080.21元。2013年8月14日下午,招远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刘家村的村民反映,该村部分村民家中自用水出现异常,有异味。2013年8月16日,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刘家村民委员会委托,招远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了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当日上午对原告院内自用水进行了现场取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水样有刺鼻气味。2013年10月8日,经招远市环境保护局对水井的水质进行调查性试验和检测分析,得出结论为:泄露的四氢噻吩侵蚀了周围的土壤,经过雨水的冲刷,逐渐渗透到地下水中,从而引发了水井污染事件。2014年6月30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59080.21元、车费1500元、太阳能因水污染损失3000元、潜水泵1000元,其余费用为买水及后续治疗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青岛谱尼检测中心鉴定报告予以证实。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对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招远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记载病因为:天然气中毒?而原告用于治疗的是慢性肝炎、干眼病等一些慢性病,非天然气中毒导致,四家医院亦未确诊原告系因四氢噻吩中毒。被告对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不予认可,认为该检测报告系招远市环保局单方委托,该报告记载接样时间是2014年1月22日,而与原告诉称的发病时间2013年8月相隔近半年,不能证明原告病发时与该检测水样的客观情况相一致。该检测报告检测依据非国际、国家标准,该检测依据不合法。其检验结果与检验该依据相矛盾。对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报告显示,在检测项目中臭和味的检测结果为刺鼻气味,而检测的苯酚含量超标,故依据该检测报告可以推断原告系苯酚引起的中毒,与被告所使用的四氢噻吩无关。 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同招远市滨海燃气有限公司意见一致。认为被告招远站场从未使用过四氢噻吩及苯酚物质。 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13份证据:1、四氢噻吩采购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3、四氢噻吩质检报告(合格证),该三份证据证明被告所采购并用于对燃气加臭使用的四氢噻吩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品,属于无毒无害物质。4、四氢噻吩供应方网站截图,证明四氢噻吩为硫化物。5、加臭机设备检验及日常保养记录。6、员工加臭过程记录。7、员工李某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8、张华刘家村井水污染检查工作记录单。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一直遵守加臭操作规程进行加臭,不存在泄漏情况,且被告本着对村民负责的态度,在村民反映情况后,即对加臭设备、管道等进行了排查,也确认未出现泄漏情况。9、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证明原告家中刺鼻气味来源于苯酚,而非四氢噻吩。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证明原告家水已不符合饮用水标准,同时苯酚已经超标。11、苯酚特性说明,证明苯酚对人体的危害与原告症状相同。12、位置示意图,证明原告村周围存在粉丝厂、贵金属冶炼厂,存在较多污染源,均有可能致害。13、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四氢噻吩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中检测出来的四氢噻吩含量不会导致人体、水体和土壤的损害。原告认为,四氢噻吩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四氢噻吩质检报告、四氢噻吩供应方网站截图,均不能证明其在使用四氢噻吩时没有发生泄漏,也没将残液倾到,更不能证明四氢噻吩是无毒无害的;对加臭机设备检验及日常保养记录和员工加臭过程记录、员工李某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该证据是该公司内部记录、张华刘家村井水污染检查工作记录单,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对其是否发生泄漏和倾到应以招远市环保局所委托的做出的鉴定为准;对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出具除原告外另外两户刘某某、刘某甲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刘某某、刘某甲的水样是被告单方委托做的检测,是否是原水样存疑,对水样来自何处、是否是原告村民水井的水样原告存疑并不予认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苯酚特性说明,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位置示意图无异议;对四氢噻吩的风险评估报告不予认可,认为该报告系被告单方委托做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认为其诉状中并非说四氢噻吩一种化学成分造成污染,而泄露的天然气中含有多种化学成分。四氢噻吩和其他化学成分添加到一起是否起到其他的化学反应无法考证。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对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和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4年8月6日,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招远华燊燃气有限公司(系第一被告更名前公司名称)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实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使用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站场内的部分场地和水、电,付给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每月租金2万元。2、2008年1月28日,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证实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招远站场的部分场地,定期进行加臭作业,发生安全问题应当由其自行负责。3、2013年6月27日,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进站作业工作票一份,该组证据证实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站场工作人员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2013年6月27日,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在加臭过程中没有产生泄漏。原告认为,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与原告无关。两被告在该次事故发生中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 审理中,本院调取了招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大队于2013年8月14日、8月18日、8月22日对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经理高某某及相关人员聂某某、魏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高某某、聂某某、魏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均证实2013年6月29日晚上对北起张华刘家接收站西沟20米处南至天城汽车门口新旧官网进行了切换改造至30日凌晨3时左右,并用加臭机进行了四氢噻吩加臭作业。高某某在笔录中证实在加药剂(四氢噻吩)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管壁药剂滴出现象,在加臭机及药剂周边没有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四氢噻吩作用是增加天然气气味,便于觉察。其还证实在张华刘家村南居民家中闻到刺鼻性天然气气味,其公司出资2万元,解决该村居民饮水问题,出资7.2万元购买澡票解决村民洗澡问题,并证实在村民家中闻到过天然气、液化气刺鼻气味。招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的关于张华刘家村水井污染原因分析,该分析原因载明:2013年8月14日下午,接到梦芝办事处张华刘家村民反映,该村部分村民家中自用水井水质出现异常,有强烈的刺鼻气味,用该水洗澡、冲澡皮肤有过敏反应……一是立即联系了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要求其尽快派人到村里现场取样进行监测。该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上午到该村村民刘建明院内自用水井进行了现场取样,要求其对40项常规指标进行分析化验……二是于2013年8月21日上午8:30分,招远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召开了事件分析工作会议……三是对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填写了询问笔录,通过调查得知,该公司在操作过程中使用的四氢噻吩(臭味剂)偶尔有泄漏现象。通过以上取样分析结果及现场调查可以看出,水井受污染程度基本上是自西南至东北方向,与地下水走向基本一致。距离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约80米处的刘建明家中水井受污染最重,最远的受污染水井距离达到200米左右,受污染程度由西南往东北方向呈逐步减轻的趋势。因此可以确定引起此次水质中嗅和味的理化指标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在使用四氢噻吩(臭味剂)过程泄漏所致。通过对水井的水质进行调查性实验和检测分析,得出结论为:泄漏的四氢噻吩(臭味剂)侵蚀了周围的土壤,经过雨水的冲刷,逐渐渗透到地下水中,从而引发了此次的水井污染事件
判决结果
一、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瑞芬医疗费经济损失59080.21元。 驳回原告张瑞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张瑞芬负担12523元,被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立强 人民审判员庄国欣 人民审判员邹孟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洁
判决日期
2016-12-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