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0811民初11180号
判决日期:2016-12-28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6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至12月16日,被告公司员工高璇从原告处购买电脑等电子产品,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余货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霞
判决日期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