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皖11执19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6-12-27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向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本案债权数额7581869.05元及利息、执行费65309元、诉讼费60000元。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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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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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尹伟
代理审判员蔡太传
代理审判员李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玮
判决日期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