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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永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8-5121408
注册时间:2003-05-19
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城东路160号
简介:
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码头、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和养护工程;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二级公路、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公路工程、养护材料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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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晓隽、王少敏与云和县永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浙1125民初1239号         判决日期:2016-12-27         法院: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云和县永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7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飞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闫晓隽委托代理人王王厥三、原告王少敏,被告云和县永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林、王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至月6月15日期间,被告云和县永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克盛因公司业务需要,派办公室负责人谢倩分九次从原告所经营的云和县实信综合商店(前身为云和县鸿鹰商场,经营者王少敏)购买了香烟、酒等消费品,共计货款23970元。上述购货均以赊账方式,除2015年1月10日和2015年2月15日分别购香烟和酒因故未签字外,均有公司办公室原负责人谢倩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对于以上全部货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克盛亦表示认可。此后,被告时任总经理的叶克盛因犯受贿罪被开除公职。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认定,云和县实信综合商店前身为“云和县鸿鹰商场”,云和县鸿鹰商场于2014年10月24日因注销歇业。此后,于2015年6月12日以经营者闫晓隽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并起字号“云和县实信综合商店”开业,商店实际经营者为王少敏
判决结果
被告云和县永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闫晓隽、王少敏货款人民币2397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被告云和县永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飞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项宗辉
判决日期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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