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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学志
联系方式:024-23924785
注册时间:1993-06-19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3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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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彤与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辽01民终12848号         判决日期:2016-12-27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彤,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石彤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审判员李晓颖(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彤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200元;2.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101200元;3.支付保险费22000元。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石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2.使用工程师证、学历证、监理人员上岗证费用25200元;3.被上诉人支付我垫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共计31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彤于2014年7月在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参加监理人员上岗培训,并于同月获得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书。石彤未为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提供过劳动,不受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制度管理,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也未向其发放过任何薪酬待遇。2015年8月,石彤到新单位上班。2016年3月4日,因石彤原因需要转注册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书,石彤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16)2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石彤不服该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和主体资格且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是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石彤虽在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办理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书,但并未提供劳动,未受该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石彤要求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石彤要求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支付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关于石彤要求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支付工程师证、学历证、监理人员上岗证应付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使用其证件且应向其支付使用证件费用的事实,故对于其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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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石彤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未在被上诉人单位上过班,除被上诉人通知其将证件拿到监理协会审查外不受被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也未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故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22个月工资101200元的上诉请求,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石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春野审判员董莉审判员李晓颖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席红跃
判决日期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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