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川0114执1988号
判决日期:2016-12-26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7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000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7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徐勇
审判员黄勇
代理审判员孟铭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荣状
判决日期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