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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永成
联系方式:0971-5568029
注册时间:2010-10-28
公司地址:西宁市城北区盐庄小区15号楼141室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环保工程;网围栏安装、电子智能化设备安装、锅炉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混凝土搅拌;园林绿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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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生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9)青0102民初3519号         判决日期:2019-08-02         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生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44513元、违约金24847元,合计47000元;2、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QHBY-XS-2018-037),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国鑫铝业技改项目”工程供应混凝土,该项目实际施工人为第二被告谢生俊。被告谢生俊与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挂靠关系。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标的及价格、预拌混凝土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依约提供混凝土,截止2018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按照要求提供不同型号的混凝土总方量约为161.5立方,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所欠全部商砼款。之后原告起诉,被告谢生俊承诺于2019年7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违约金、担保费、律师费、诉讼费等(77602元),之后原告撤诉。但被告未按承诺时间按时付款,仅于2019年7月12日付33602元,剩余47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再次起诉。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因此,被告不仅应当依约支付欠付货款,另外还应依法承担其拖延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生俊欠付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47000元,于2019年8月2日给付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6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27000元,余款14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 二、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谢生俊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谢生俊负担,于最后一笔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张海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道红 书记员李顺慧
判决日期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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