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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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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淑红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2-04-19
公司地址:天钥桥路907号201室/202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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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拓视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06刑初1075号         判决日期:2016-11-25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拓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诉讼代表人单某,男,1986年3月13日生。被告人李某,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暂住本市松江区。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暂住本市松江区。辩护人唐娟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拓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单某、被告人李某、徐某某及辩护人唐娟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单位拓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被告人李某同意,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叶某某(另案处理),由叶提供资金走账,拓某公司先后收受江阴东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衡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1,0001元,税额计248461.64元,后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中,被告人李某、徐某某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04871.75元。2015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拓某公司退出涉案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拓某公司、被告人李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单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询财产通知书》、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相关账户明细、《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工商资料以及被告人李某、徐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拓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作为拓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拓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拓某公司、被告人李某、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单位拓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单位拓某公司、被告人李某、徐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对李某、徐某某适用缓刑。据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拓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退赔的税款上缴国库。李某、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合议庭
审判员周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萌
判决日期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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