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沈忠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01民特92号
判决日期:2019-08-02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忠蕊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华益公司申请称: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沈忠蕊于2018年7月拿到毕业证后,华益公司曾多次要求沈忠蕊签订劳动合同,但沈忠蕊均表示不愿再在华益公司处上班,不愿和华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仅仅认为是华益公司未与沈忠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为何没有签订、没有签订是谁的原因导致却没有查明和认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华益公司不可能也没有权利强迫沈忠蕊签订合同;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沈忠蕊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在未经过任何公司领导审批也没有走正常资金支付流程的情况下,轻信QQ诈骗犯将公司款项违规划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慎义务,给华益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华益公司的经济损失,对此华益公司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扣除其十月工资有理有据,仲裁裁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不得扣除沈忠蕊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沈忠蕊提交的证据无原件核对,且与华益公司知悉的证据原件均不符,华益公司在仲裁庭审时对上述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均为伪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法院裁定:1、撤销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121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沈忠蕊承担。
被申请人沈忠蕊辩称:华益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华益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1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忠蕊2018年10月拖欠的工资1670元;2、被申请人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10元。另查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华益公司诉沈忠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华益公司诉请沈忠蕊赔偿款项198162元。西山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云0112民初4595号民事裁定,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2018年7月24日对“沈忠蕊被网络诈骗一案”决定立案侦查,本案的审理依赖于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应待刑事案件先行处理为由,驳回华益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宏智
审判员方玲
审判员邓林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寸杨杰
书记员焦宏瑞
判决日期
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