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民辖终558号
判决日期:2019-08-0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46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当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审理。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厂房建设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员工触电身亡,构成了对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虽然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约定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共同承担责任。请二审驳回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诉。
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安徽省肥东县法院或者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钱爱民
审判员王倩
审判员万庆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鲁丹
判决日期
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