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郑勇昌
联系方式:0797-8268283
注册时间:2000-01-25
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H3写字楼
简介:
财务会计审计、注册资本验证、经济案件鉴证、财务会计顾问及培训;代理会计记帐、纳税申报及其他会计法定业务;涉税业务鉴证;政府采购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赖垂训、凌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章民三初字第1701号         判决日期:2016-11-24         法院: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垂训、凌红、程秋萍、邹萍、孟凡仲、陈文、何玲、康钦华、朱小杨、肖光、杨建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余、温超,被告赖垂训及本案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霆、何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105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日,原告以每平方米租金35元的价格承租了章贡区章江北大道76号滨江豪园小区会所楼上第三、四层和屋顶等三层写字楼用于办公,合计面积为991.95元平方米。2011年9月16日起,以被告为首的所谓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无理阻扰,强行阻拦原告施工队伍对原告承租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施工。经多方协商未果,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排除妨碍。后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方行为构成侵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方不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实施拆除电表、阻挠供电部门对原告供电设施进行施工等侵权行为,使原告承租的办公场所至今无法投入使用,致使损失不断扩大。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2012)章民三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房产证复印件3份,证明原告股东购买的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本案原告租用其股东房屋合法、享有完整的使用权、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被告滨江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及该判决未支持赔偿主张是因为当时证据不足; 证据3、现场照片及手机短信,证明被告将原告的电表拆除,破坏原告使用的电力设施,致使原告的办公场所因无电而不能投入使用,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 证据4、报案登记表,证明被告反复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制止,但均未果; 证据5、赣州正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报告书,证明被告等人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510522元; 证据6、视频资料,证明被告方的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并不是滨江豪园小区第三、四层及屋顶写字楼的所有权人;2、自然人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然人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除何玲外,其他自然人被告只是滨江豪园小区委员会的委员,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亦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违法安装电表,进行水、电扩容,经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原告自行拆除未果,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私力救济方式。阻止装修人员入场也是因为原告在小区搭建违章建筑,擅自拆除小区房屋原有墙面,扩大房屋面积,经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未果,被告才无奈堵住大门阻止装修人员进入小区,这亦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私力救济行为;3、本案受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已经由本院和中院审理过。 被告围绕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滨江豪园小区管理规约、补充规约,证明业主在小区安装水电器扩容必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否则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私力救助; 证据2、通知,证明原告股东谢达明等人在装修写字楼过程中违规拆建,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利益; 证据3、函件4份,证明原告违章搭建,侵犯小区的合法利益,并且市城管局和消防大队已经给原告发过整改通知书; 证据4、价格备案报告表,证明小区物业管理费是8元/平方米,原告到目前为止没有交过管理费; 证据5、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在小区违章搭建的事实。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主体资格,因为原告不是业主。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的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房产证是股东所有,不是公司所有,股东财产不等于公司财产,两份判决书说明的是被告的主体资格,而不是原告的,本案被告与原判决书的被告不相同,不能达到已经证明了侵权行为的目的,再次证明了一事不再理。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手机短信无异议,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现场照片是在地下车库拍的,不是原告及其股东所有。经审查,结合该组证据,可能证明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拆除原告方电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报案笔录只是怀疑,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经审查,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曾就电表箱(电表3个及配件)被盗,于2015年1月19日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报案,本院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报告中已经写明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其他用途,评估基础材料的真实性不明确。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经审查,被告方未举证证明该报告书存在不真实或违反程序情形,且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当时想搭雨棚,搞违章建筑,所以才阻止。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规约上按手印的业主并不代表全部业主,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公告,股东谢达明等人没有收到任何的通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通知内容和反映的内容不属实,都是被告为了阻止原告所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制作过相关通知和函件,不能证明通知已送达原告或相关部门已对函件反映的问题进行过处理,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对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达明、宋发龙、钟宏元、蔡雪松、郑勇昌、奉江南、何倩凤、谢崎峰系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76号滨江豪园会所三层、四层及屋顶写字楼的所有权人,所有权证上载明的规划用途为“写字楼”。2011年5月20日,上述房屋所有权人与原告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滨江豪园会所三层、四层及屋顶写字楼租赁给原告用于办公。2011年下半年,在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因滨江豪园小区业主认为开发商将会所出售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康钦华、朱小杨、孟凡仲、肖光、杨建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等多次与原告发生纠纷。2011年11月12日中午,因被告康钦华、朱小杨、孟凡仲、肖光、杨建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等阻挠原告装修,原告雇请的装修队工人将两堆沙倒在小区大门口,导致小区车辆无法出入。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康钦华、朱小杨、孟凡仲、肖光、杨建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共同赔偿原告租金损失等共计392737.75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2)章民三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康钦华、朱小杨、孟凡仲、肖光、杨建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朱小杨、孟凡仲、肖光、杨建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赣中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5年1月19日,原告职工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报案,反映滨江豪园会所三层、四层及屋顶写字楼所需的电表箱(内含三个电表及配件)于2015年1月18日被盗,怀疑是被滨江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人员拆走。2015年3月10日,被告赖垂训向原告方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受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安装的电表已经拆除,电表暂存放在保安室。2015年10月28日,原告方装修施工车辆欲进入滨江豪园小区工作时,受到被告赖垂训、凌红的阻挠。原告认为被告仍在实施侵权行为,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康钦华、朱小杨、孟凡仲、肖光、杨建华系滨江豪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被告赖垂训、凌红、程秋萍、邹萍、孟凡仲、陈文系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被告何玲系滨江豪园小区的住户。滨江豪园小区未聘请物业公司,由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收取物业费及水电费等。拆除电表及被告赖垂训、凌红阻挠原告方施工车辆进入小区均是受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委派,代表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 滨江豪园会所三层、四层及屋顶写字楼已经基本装修完成,但尚未投入使用。 2015年3月31日,赣州正源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赣正评报字[2015]004号评估报告,委估滨江豪园会所三、四、顶层写字楼在2015年3月25日及相关前提下的房地产租金损失及装修停工损失为1510522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装修、使用“滨江豪园”会所三、四层及屋顶写字楼时,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停止侵害; 二、限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5元,由原告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16095元,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滨江豪园业主委员会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温文斐 人民陪审员饶云 人民陪审员庄明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佳
判决日期
2016-11-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