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安陆市鸟王种禽有限责任公司与孝感市超牧兽药有限公司、山西博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鄂09民终916号
判决日期:2016-12-23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安陆市鸟王种禽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超牧兽药有限公司、山西博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安陆市鸟王种禽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毛峰
审判员鲍龙
审判员戴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青
判决日期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