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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
联系方式:0592-5700056
注册时间:2000-06-16
公司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机场北区航空港物流园区A3之六
简介:
招标代理;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文具用品零售;其他文化用品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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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全与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闽0206民初9548号         判决日期:2016-12-23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德全与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网商公司)、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招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静怡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素芳、蔡良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德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德全于2016年8月12日起与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向周德全支付经济补偿金88440元(16080元/月*5.5个月);3、判令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向周德全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的工资14666元。事实和理由:周德全经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的上级公司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现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招聘,于2011年4月1日入职万翔网商公司工作,职位为商务产品部总监,录用通知书明确周德全的薪资待遇为税后每月1万元,并根据销售业绩及经营效益给予效益奖金,合同期限五年。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均系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按翔业集团公司的安排,周德全的社会保险关系于2012年3月起由万翔网商公司转为万翔招标公司,工资亦同时变更为由万翔招标公司支付,但周德全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14年1月24日,万翔网商公司任命周德全为产品开发部副经理,并于2014年7月29日明确周德全在试用期内考核合格予以转正。2016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周德全按万翔网商公司安排,与万翔招标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签订后,周德全仍按原岗位原待遇继续任职于万翔网商公司,工资及社保费用仍由万翔招标公司支付。2016年6月28日,万翔网商公司以岗位竞聘的名义,强制周德全辞去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务。竞聘完成后,在未与周德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对周德全降岗降薪,并于2016年8月8日通过OA系统发送《关于周德全工作岗位安排的通知》,通知将周德全的工作岗位降为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并适用该岗位级别工资。周德全收到降岗降薪通知后,多次以口头及邮件的形式向万翔网商公司提出异议,明确不同意公司降岗降薪的决定,但万翔网商公司均未予回复,仍然按通知的内容为周德全安排工作。2016年8月10日,周德全向万翔网商公司请假两天,公司批示同意。另,周德全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744元。 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共同辩称,一、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并未解除与周德全之间的劳动合同。周德全和万翔招标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从未向周德全发出解除通知或证明。二、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并未擅自变更周德全工作岗位,周德全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且要求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1年,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下发《关于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干部聘任管理适用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万翔网商公司干部聘任管理遵照附件《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干部聘任管理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内容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且该规定已征求工会意见并得到工会认可,通过OA系统发送到周德全的OA账户。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先后于2013年12月、2016年6月按照前述规定下发相应的招聘启事,周德全均未提出异议并提交应聘报名材料,由此说明周德全认可干部招聘规定,周德全与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已就岗位变动方式协商一致,即双方均认可通过干部招聘变动工作岗位,那么周德全自然应当接受按照该变动方式最后形成的变动结果。周德全参加招聘时提交《干部辞聘申请书》后,即不再担任原职务。2016年8月,万翔网商公司公布招聘结果,由于周德全未能聘上“产品开发部经理”和“产品开发部副经理”两个岗位,万翔网商公司根据周德全过往的工作内容,仍将其安排在产品开发部,并按该部门的岗位序列及顺位原则确定其为产品经理。周德全要求“恢复相同级别及相同待遇”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且违背“干部招聘制”这种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制订的目的。若周德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仍有机会在后续的干部招聘中再次被聘任为“产品开发部副经理”或其他部门副经理,万翔网商公司并未损害周德全的合法权益。三、周德全主张其2016年8月1日至8月11的工资为14666元缺乏依据。根据2016年8月8日《关于周德全工作岗位安排的通知》,周德全在2016年8月1日至8月7日期间的工资仍按“产品开发部副经理”标准计算,即标准工资按基数8800元计算、部门考核按产品开发部副经理绩效标准考核;周德全在8月8日至8月11日期间的工资按“产品经理”标准计算,即标准工资按基数4150元计算、部门考核按产品经理绩效标准考核。此外,由于周德全于8月10日和8月11日请两天事假,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按照考勤规定减发相应工资。经计算,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应付周德全2016年8月1日至8月11日工资7401.67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万翔网商公司与万翔招标公司的股东相同,均为翔业集团及福建万翔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二、2011年4月14日,周德全与万翔网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德全担任市场营销岗位,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周德全担任万翔网商公司商务产品部总监。2013年12月23日,万翔网商公司发布中层管理干部招聘启事,周德全参加该次竞聘。2014年1月24日,万翔网商公司发布通知,宣布聘任周德全为产品开发部副经理,免去周德全商务产品部总监职务。2016年3月31日,周德全与万翔招标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德全担任管理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该份合同签订后,周德全仍担任万翔网商公司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务。2016年7月,万翔网商公司再次发布中层管理干部招聘启事,报名办法中载明“招聘岗位现任干部须提交《干部辞聘申请书》”。2016年6月28日,周德全向万翔网商公司提交《干部辞聘申请书》,内容为“本人现任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务,因工作需要,特提出辞去职务”。2016年8月8日,万翔网商公司发布通知,宣布周德全的工作岗位确定为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手机数码类),工资标准按照产品经理套定执行。2016年8月9日,周德全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万翔网商公司发送《关于调整岗位的异议书》,表示公司未与其协商调整岗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及工资标准,其对此存在异议,要求恢复相同级别及相同待遇。三、万翔网商公司产品开发部副经理标准工资基数为8800元,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标准工资基数为4150元。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周德全每月应发工资均超过2万元。五、万翔网商公司将《关于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干部聘任管理适用规定的通知》及其附件《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干部聘任管理规定》通过OA系统发送给周德全,周德全看过上述文件,其中《关于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干部聘任管理适用规定的通知》中载明“公司聘任的中层干部聘期二年”。六、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万翔网商公司为周德全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起,周德全的社会保险费用以万翔招标公司名义缴纳。七、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1日,周德全请事假两天。八、2016年8月12日,周德全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周德全自2016年8月12日起与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163592元(29744元/月*5.5个月)、2016年8月1日至11日期间工资14666元。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厦劳仲案[2016]1574号裁决书,裁决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应支付周德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的工资14666元,并驳回周德全的其他仲裁请求。周德全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原告周德全与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德全经济补偿金88440元。 三、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德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工资14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晓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幼美
判决日期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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